一起合同纠纷 父子先后离婚
二审、再审结论相同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王全兴、王彦峰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父子二人提出6条上诉请求:1.上诉人为保护被上诉人才以“王彦峰”的名字临时代替被上诉人“郑旭东”为股东,准备其恢复自由后再商量变更事宜,并非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口头协议。2.被上诉人被释放后考虑到化工公司前景不佳的情况下,一再拒绝成为股东导致其没有成为股东。3.认定王全兴违约,王彦峰“事实上已经占有了原告郑旭东的投资款”错误。4.一审判决认定化工公司购买了反应釜系被上诉人的出资与事实不符。5.判处解除口头协议适用法律错误,判令王彦峰承担返还投资款适用法律错误。6.原判显失公平,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因本案纠纷于2011年初向保定中院直接起诉,保定中院判决被上诉人败诉,被上诉人不服判决上诉于河北省高院,河北省高院发还后,被上诉人在本院撤回起诉,之后变更诉讼角度诉于蠡县人民法院。 保定市中院认为,该案为王全兴与郑旭东双方因履行口头协议发生的纠纷,口头协议的性质是合伙成立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郑旭东在口头协议达成后,如约履行了投资义务,其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王全兴在化工公司投资组建完成后,本应按口头协议约定,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与被上诉人两个股东所有的化工公司注册登记及相关手续,向社会公示化工公司的性质、投资股东组成等情况。但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期间,单方将化工公司注册登记为由王全兴、王彦峰父子为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且将化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办在了王彦峰名下。众所周知,工商登记及土地使用证,是向社会公众宣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凭证,足以证明上诉人将郑旭东的股东权益排除在化工公司之外,从而构成了上诉人的违约和上诉人对郑旭东股东权益的侵占。同时,因上诉方的经营管理不善,化工公司亏损严重,濒临倒闭。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可能再实现,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口头协议,返还投资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合同法的法定解除条件。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二审仍然败诉,王全兴、王彦峰父子二人又向保定市中院申请再审,2013年9月4日,法院裁定驳回了王全兴、王彦峰的再审申请。然而,两份生效判决,一份驳回申诉的裁定却没能让纠纷得以实际解决,案件的执行又陷入了重重困境。 法院遭遇执行难 近日,记者前往河北保定蠡县进行采访,蠡县政法委一位工作人员向《法制文萃报》记者介绍,蠡县法院在该案的执行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法院执行法官曾赶赴内蒙古进行案件的执行,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内蒙古的公司。记者在与法院执行局刘法官沟通的过程中得知,本案中,不仅是执行财产,也存在双方当事人斗气,法院为此做过大量调解工作。刘法官表示,目前能查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王全兴在内蒙古组建的化工公司。刘法官坦言,当事人太信任法院,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执行上,执行法官也感觉压力很大,执行不好对不起当事人,但又查不到其他可执行财产。 郑旭东对法院的观点并不认同。关于内蒙古化工公司作为被执行财产,执行人不配合评估及拍卖的问题,郑旭东给出了三点理由,首先,法院查封的是公司名下财产,公司是独立法人,王全兴父子无权处理公司财产。只有公司董事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处理公司财产,处理财产后的所得归公司股东所有。股东这时才有权处理公司财产。其次,两个被执行人,拥有的是公司股权,公司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股权。但目前公司处于瘫痪状态,股权不值钱。再次,路途遥远,所有执行费用需要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成本高,应先执行近处易变现财产。郑旭东说,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是因为在诉讼中,王全兴的儿子王彦峰与妻子王小影协议离婚,并将名下财产转移至王小影名下,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我曾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小影为被执行人。 根据调查发现,王彦峰与王小影于1997年3月结婚,两人在2013年3月在蠡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所有财产及住房归第三人王小影和三个儿子所有。 就郑旭东要求追加王小影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蠡县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后认为,案件在执行中郑旭东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王彦峰前配偶王小影为被执行人,在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中无追加程序的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追加申请。 因经济纠纷导致夫妻离婚在现实中并不鲜见,但让记者意外的是,本案的另一个被执行人王全兴也离婚了,而且同一个人离了两次婚。王全兴、班小花这对1979年1月1日结婚的老夫妻,于2013年3月1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单元楼归女方,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时隔3天,一张结婚登记表显示,王全兴与班小花于2013年3月5日又结婚了。再隔两天,2013年3月8日两人再次协议离婚,此次离婚的理由为长期分居、感情不和。财产协议部分则是男方同意自己名下的两处房产过户给女方。 郑旭东不断地提出,案件在诉讼当中,作为被告的父子二人同时离婚,同时将财产转移给女方,这是明显的逃避执行和拒不履行国家生效判决。希望法院能够对这种行为有所作为,保护胜诉方的权益能够得以实现,让法院的判决不会变成空判。 最新消息,追加王小影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后,郑旭东又向法院递交了追加王全兴前妻班小花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近日,法院也以王全兴涉嫌拒不执生效判决为由将案件移交到当地公安机关,据了解,公安机关尚未对此进行立案。 记者将继续关注这起执行案件的进展。 |
关键词:郑旭东,王全兴,合同目的,非法处置查封,一般管辖,法定解除,合同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