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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被扣竞业金欲讨回 律师称竞业金被扣不妥

来源: 金陵晚报 作者: 2014-11-25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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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民周立为了谋求更好的职业发展,辞职了,不料离职前却遇到了纳闷事,“我入职的时候与公司签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上说明:不管如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在一年之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将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公司将按员工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以每月100元计算,共补偿12个月。”然而周立办理离职时,公司表示协议上并没有说“必须补偿”。周立质疑,自己是否能合理合法讨回这笔钱。

竞业金被扣,要还是不要?

据周立介绍,出于考虑到家庭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因素,打算放弃先前的工作,却不知辞职还被扣了这笔竞业金,“这样的扣法是否合理?我应不应该去讨要?”周立很郁闷。

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金则是指员工在离职后,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与原企业相关联的业务或工作,企业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为了对失去的这笔竞业金讨要说法,周立也多次找到了前老板,得到的答复都是“必须要有新单位开具的证明才可以领取竞业金,且新单位不能与原单位同行”。

周立表示,自己在先前单位一直尽心尽职,辞职也是出于多方面原因的考虑,老板何必为了这1200元不念旧情让其跑东跑西,更何况即便找到了新工作后,也不可能为了前单位的工资纠纷,上班第一天就让新老板开具证明,说明自己不是干的与原单位同样的工作。

律师:扣除竞业金行为不妥

那么,这笔“竞业金”究竟该不该扣?周立又是否能合理合法的讨回这笔钱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杜新蒙律师。据杜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二十四条对竞业禁止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另外保密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不仅如此,该条款还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一旦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相反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针对周立的情况,用人单位扣除其1200元作为竞业金的做法不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周立的工资,不能扣除;并且,如果周立不负有保密义务,或者用人单位没有在保密期限内给予周立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周立都可以不受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记者 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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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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