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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坚持要求杭州新东方烹饪学校必须道歉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4-11-21 16: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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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 余瀛波 记者11月21日获悉,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当事人、河南籍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化名)当天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希望法院能判决杭州新东方烹饪学校向她赔礼道歉。

据了解,今年7月8日,黄蓉通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新东方烹饪学校(招聘广告上为新东方烹饪学校,注册名为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应聘该企业的文案这一职位时,她多次被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对于这种不问能力只问性别的歧视行为,她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几经辗转后,法院最终在8月13日决定受理本案,并于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11月12日,法院判决黄蓉胜诉,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就业性别歧视成立,并判决新东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黄蓉表示不满意,“杭州新东方烹饪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我造成了极大影响,必须要道歉。”于是,她决定要提起上诉。

据黄蓉介绍,判决书中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她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她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黄蓉认为,被告的性别歧视不但给自己的心理造成了极大影响,也给社会传达了负面的信息,因此起诉时特别要求本案代理律师许英加入赔礼道歉的诉求。

但现在法院驳回该诉求,令黄蓉非常失望。“当知道我的案件将成为浙江第一例就业性别歧视案时,心里就希望法院能让存在性别歧视的企业们警醒,让他们再不敢歧视女性,但现在的结果却会让企业觉得可以简单地赔钱了事,根本不用付出什么道德上的代价。”黄蓉说,“因此,我决定上诉,不能让这些企业对歧视行为只需付出如此少的代价。“

在上诉状中,黄蓉要求上诉法院改判新东方烹饪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并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侵害该司法解释所列各项权利和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代理律师许英认为,要想消除就业歧视,就必须让用人单位真正地认识到他们的错误,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赔礼道歉比赔偿损失更必要。而法院仅仅支持了赔偿损失而不支持赔礼道歉,可以说是对用人单位歧视的一种放纵,警示力度不够。“所以,我们坚持上诉,就是要用人单位意识到仅仅赔钱是不够的,也要负担起社会道德责任,对其他企业起到示范作用。”许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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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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