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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吃掉”企业保证金 建设公司起诉讨公道

来源: 厦门日报 作者: 2014-11-21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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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通俗来说就是为了“工程担保”提供的“保证金”。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可以为建设工程提供担保,向发包方出具保函,但前提是承包商得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金。

按照市建设局的相关规定,这笔钱必须汇入担保公司名下的“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款专用。不过,这笔保证金在法律上到底算谁的呢?是担保公司的私产,还是仍归承包商所有?近日,共有十七家建设公司和担保公司打起了官司,争论的就是这回事。

案情回放:保证金究竟属于谁?

本案中,TR建设公司(化名)是承包商。2012年7月,为了给两个工程提供担保,他们找到了FY担保公司(化名),约定由FY公司向发包方出具保函,TR公司则为保函提供反担保。根据两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TR公司当天就将85万元汇入了FY公司名下的保证金账户。

工程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FY公司却惹上赔偿官司。还不到半年,公司名下的所有账户都被冻结,隔年十月,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也被当成公司财产划扣执行,抵偿债务。

眼看着八十多万元就要打水漂,TR公司急得不行。在他们看来,保证金虽然在FY公司名下,但本质上仍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而暂时质押的款项,账户也是“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应该专款专用。按理说,只要工程达标完工,FY公司就得如数归还。现在这笔钱却被当成公司私产偿还债务,与原本的用途完全无关。

此外,FY公司还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开户银行订立了《监管协议》,对保证金账户的用途、信息、款项交纳保管、解付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约定。TR公司认为,这也是保证金账户具有专用性的证据之一。

据此,TR公司对FY担保公司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TR公司对保证金的所有权,并停止执行该笔款项。

法院判决:一审判建设公司败诉 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TR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因为账户中共有350多万元人民币,TR公司的保证金只占了不到三成,显然该账户并非专为质押担保而设。因此,保证金并非质押标的,只是单纯的金钱。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这笔保证金就和普通存款一样,一旦进入该账户,就转化为FY公司财产,不再属于TR公司。所谓的“专款专用”,仅限于《监管协议》和《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只对TR公司与FY公司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于FY公司的债主来说,这笔保证金和FY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一样,都是可以用来抵债的。

TR公司拒绝接受这样的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事实上,除了TR公司外,还有16家企业也在该账户中存入了工程担保保证金,但一审法院并未提及。几乎是同一时间,另外16家建设公司也提起了诉讼,他们同样面临着保证金难保的窘境。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法官认为,TR公司存入账户的保证金已特定化为金钱质押,所有权归属TR公司所有。

首先,该账户的确是专款专用的保证金账户。依照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该账户只能存放和支取保证金,与FY公司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完全分离。而且,该账户受多方监管,就是为了确保专用性质。也就是说,FY公司对账户里的钱不能占有、使用或处分,顶多依照约定优先受偿。

根据《监管协议》和《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保证金已经特定化为质押标的物,不再是“在谁名下就由谁所有”的普通货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TR公司对于质押的保证金仍然享有所有权。另外,由于账户经过建设局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据此,市中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TR公司对85万元保证金享有所有权。

司法建议:保证金管理模式 仍需进一步探索

TR公司上诉一案的判决也给其他16家公司的案件审理造成了影响。追根究底,还是与我市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的管理模式有关。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建设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从账户的设立监管和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等方面向建设局提出了若干建议。

不久前,建设局出台通知,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保证金管理。建设局出台的《通知》不但指导建设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还要求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当有表明该账户资金性质的标识,如某公司工程担保保证金,不能用于普通结算业务,只能用于存放保证金,做到专户专用、专款专用。(记者 谭欣妮)

关键词:保证金,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TR,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司名下,公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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