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停车场得交摊位费 海口两男子因敲诈获刑
海口两名男子梁某涛、梁某仕以摊主占用其经营的电动车停车场为由,逼迫多名摊主交摊位费共计15850元。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梁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梁某仕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梁某涛是海口人,今年29岁。他在海口市大同路维多利亚保罗店铺至扬歌KTV路段经营一家电动车停车场。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间,梁某涛雇佣梁某仕在停车场所处路段,以摊主占用电动车停车场为由,逼迫摊主交付摊位费。如果摊主拒绝,梁某涛、梁某仕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便采取用电动车围住摊位等方式,威胁、要挟摊主。两人先后逼迫摊主邢某辉、张某明、吴某铭等人交付摊位费共计15850元。 龙华区法院认为,梁某涛、梁某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其中梁某涛系累犯,依法可从重处罚;鉴于梁某涛、梁某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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