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安局原防火副大队长因受贿获刑9个月
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在一审判决现场。(资料照片 记者 黎旭阳 摄) 建业大厦大火发生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陆续被追责。记者昨日获悉,曾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交通防火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教导员的陈某被控因玩忽职守导致建业大厦火灾,法院一审后认为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过陈某因受贿14000元被判刑9个月。 陈某今年40岁,本科文凭,案发前任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北京派出所副所长。检方指控称,2009年12月~2013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先后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交通防火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教导员(仍借调交通防火大队副大队长职责),分管越秀区西片街道(矿泉、流花、六榕、光塔、北京、洪桥、人民、珠光、广卫、诗书、东风、大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位于其辖区未经消防验收,且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建业大厦进行违法出租经营,导致建业大厦在2013年12月15日发生重大火灾,据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066.23万元。 查明:被告受贿14000元 2007年~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任职期间负责该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林楚强、邓伟谊(均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位期间,履行了对建业大厦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该大厦出现的遮挡消火栓、堵塞疏散通道、未经消防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等情况,责令整改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处分;2011年1月,被告人陈某亲自带队对建业大厦违反消防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进行清场整改;广州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形成《关于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之后,被告人陈某带民警对建业大厦的消防情况继续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进行了汇报;陈某于2013年8月底调任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北京派出所副所长后,其继任者及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对建业大厦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以上事实,证明被告人陈某在自己的工作职权范围内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被告人在建业大厦发生火灾之前近四个月已调离消防工作岗位,且建业大厦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更换时,存在设计错误和不符合规范的现象,导致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火灾的发生与被告人的工作职责没有必然的关联。 法院: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因此,法院认为,建业大厦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并非因为被告人陈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导致的,两者不具有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不过,法院认定检方指控其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记者 林霞虹) |
关键词:建业,受贿,陈某,被告人,副大队长,获刑,玩忽职守罪,广州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