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 (记者 陆娅楠)记者17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我国在规范实施住房救助,兜底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住房困难有了更完善的制度安排。各地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时,优先满足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住房救助对象,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以确保兜住底线,让特殊困难家庭能有基本的住房条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到2014年9月底,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实物方式及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全国累计解决了4000多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包括了约450万户城镇低保家庭。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获得能够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三部委又于日前印发《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住房困难做了更完善的制度安排。 《通知》明确了住房救助的对象,规范了住房救助的方式。我国住房救助对象为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采取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住房救助,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住房救助是“兜底线”的,是针对特别困难群体实施的特殊的住房保障,因而在具体实施中有三大特点:第一,出于保障困难群体住房权利的考虑,住房救助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第二,实施住房救助后,由救助对象承担的住房支出极少,甚至是免费的。第三,考虑到救助对象生活很困难、支付能力极低、有些对象生活不能自理等实际情况,住房救助一般与解决衣食等其他基本生存需要统筹实施。 (陆娅楠) |
关键词:住房救助,住房需求,住房问题,住房保障,住房条件,救助对象,困难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