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夺命电梯”事故7名责任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日前对造成19人遇难的武汉“夺命电梯”事故作出一审判决,7名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9月13日,武汉市欢乐大道东湖景园一在建楼房的施工电梯发生坠地事故。电梯在升至100米处时突然失控坠落,造成梯内19人全部遇难。 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被告人王君、魏劲松、易少锋、易金堂、丁炎明、肖锦全、杜三武7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安装不规范,作业时维修保养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9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审判决中,王君、易少锋、易金堂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丁炎明、肖锦全、杜三武有期徒刑4年,魏劲松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7名被告人均认为量刑过重,目前已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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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