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衅拳击民警男子被罚一万 法院判决其犯妨害公务罪
“90后”男子刘某某骑摩托车言语挑衅执勤民警,随后在民警查验其证件时,拳击民警。目前此案已经审理终结,男子刘某某被判妨害公务罪,被罚款一万元。 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未悬挂前车牌的黑色豪爵摩托车,行驶至薛城区陶庄镇长白山路与山关路路口时,故意向正在执行“打击两抢”查控活动的民警言语挑衅,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高某堵截在卢庄村一胡同内,当民警高某表明身份后要求其出示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刘某某拳击民警高某左胸部,并损坏了警用摩托车的前挡风玻璃。 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记者 李泳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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