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事故责任领导实行职业终身禁入
法制网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蔡岩红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职业的终身禁入。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今天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新安全生产法经人大审议后,8月31日发布,于12月1日施行。支同祥表示,推进新安法的贯彻实施,要重点强化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近年来,从一些重特大事故原因分析中都能反映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这次修订安全生产法,把国务院23号文,国务院40号文的有些规定上升为法律,并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了进一步强化。此外,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了各个行业部门安全监管的职责,同时法律也赋予行业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地位。 特别是新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一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这次新法的修订力度很大,许多条款已经不再把逾期未整改作为处罚的前置条件,安监部门对企业隐患加大处罚的力度。其次,实施双罚。原法只是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新法进一步加大力度,不仅处罚事故的单位,也处罚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而且力度很大。此外,提高对事故单位处罚的额度,这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把一般的行政处罚额度提高了2-5倍,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最高可以处罚1000万,对特别严重的再增加一倍,最高到2000万,应该说新安全生产法是一部最严厉的法律。 支同祥介绍,目前安监总局已经开始着手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抓紧修订完善有关的行政法规,制定一些实施细则和办法。同时对相关16部规章加快修订,来进一步推进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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