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高管研发“伪基站”获利600万 终落法网
有高学历的两名公司高管,把聪明才智用在了歪路上:他们成功研制出可不接入电信企业公共移动通信网络、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短信的“伪基站”,并进行生产销售,牟取暴利,最终落入法网。记者昨日从福田区检察院“严防电子产品类犯罪,促进电子市场健康发展”活动中获悉:涉及此案的博士、硕士已经被法院双双判刑。 新闻背景 据福田区检察院统计,2012年至2014年5月,该院办理的华强北辖区内假冒注册商标罪受理审查逮捕129件221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受理审查逮捕19件48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受理审查逮捕7件13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受理审查逮捕41件81人。 昨日,由福田区检察院、华强北街道办联合牵头,组织辖区内市场监管所、公安派出所、深圳市电子商会、华强北电子商会、华强北各电子市场投资管理方,在华强北举办了“严防电子产品类犯罪,促进电子市场健康发展”主题活动。检察机关在活动中表示,这几类犯罪将成为检方的重点打击对象。 案例 “伪基站”东莞发短信 37万手机用户通信中断 此案被告人崔某某有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某公司高管;另一被告人尚某某则是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某公司研发总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崔某某在网上得知有人销售可以群发信息的设备,联想到其任职的公司曾开发过一种“侦码仪”设备,遂萌生了通过改造“侦码仪”来制造、出售群发短信的“短信机”(又称“伪基站”)并牟利的想法,后找到其公司同事尚某某共同研发。 二人商定,由尚某某负责采购制造设备所需的零配件,崔某某负责产品销售,二人共研发相关软件和制造设备,产品出售后利润均分。 2012年5月底,崔某某、尚某某成功研制出可以不接入电信企业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而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短信的“伪基站”设备。 2012年6月至11月期间,崔某某、尚某某研制、生产出40余台“伪基站”设备,崔某某将这些“伪基站”设备分别销往山东、浙江、广东等地,销售金额共约600余万元,后尚某某分得利润约300万元。 深圳的江某某购入“伪基站”后,指使王某某(另处)使用“伪基站”设备在深圳发送广告短信息,造成超过62万名以上的手机用户通信中断近1小时。 李某某、陈某某购入“伪基站”设备后,伙同卢某某、李某某等人使用“伪基站”设备在深圳市、东莞市等地发送广告短信息,造成37万名以上的手机用户通信中断近1小时。 经国家安全部确认,扣押的“伪基站”设备系专用间谍器材。 后崔某某、尚某某和代理销售的徐某某被抓获归案。经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福田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以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以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赃款14万余元。 以案说法 使用“伪基站”最高判15年 昨日,福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此案起诉和审理时,关于生产、销售“伪基站”的行为如何进行刑事处罚,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故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三被告以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定罪处罚。 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对上述两罪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定刑: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量刑幅度比原来大幅提高。(晶报政法记者 吴欣 通讯员 王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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