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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建局安监站前站长受贿11.3万终审获刑10年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4-08-26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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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数月前报道了市住建局安监站前站长陈某奎受贿罪一案,该案一审判决陈某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后陈某奎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奎在担任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负责该站全面工作以及其他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中山市内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商出租塔吊的报装、审批、批准验收和建筑承包商施工工地的施工安全、文明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等工程中,非法收受张某某、袁某某、黄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贿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13000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2014年2月28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陈某奎的相关受贿线索后传唤陈某奎了解情况,但陈某奎因身体情况被侦查机关送至医院诊疗,后于2014年3月24日,对陈某奎立案侦查,同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次日,陈某奎家属将人民币10万元交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暂时扣留(或冻结)账户。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十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奎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奎尚未退缴的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陈某奎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计算上诉人陈某奎的刑期有误,法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陈某奎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的上诉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记者张翔宇)

关键词:陈某奎,终审判决,安监,获刑,二审,认定被告人,证据不足,判决认定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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