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结伴游泳组织者溺死湖中 三同伴被判担责
在某公司务工的李伟(化名)在午间邀请同事一起去湖中游泳,不幸溺水身亡。李伟父母以同事救助不及时为由,将同去游泳的3名同伴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同伴疏于对李伟照顾,在救助方式上存有过错,判令承担一成责任,赔偿李伟父母6.6万元。 死者父母称儿子被带去游泳 2012年9月23日下午1时,当时17周岁的李伟与公司同事一同前往东莞市生态园月塘湖游泳,其间发生意外溺水身亡。而后,李伟的父母将与儿子同去游泳的3位同伴告上法院。李伟的父母认为,3位同伴一直拖延至当天下午5时许才通知公司。事发后,3人既不参与打捞也不支付打捞费。直到25日才找到李伟的尸体。 李伟的父母认为,作为李伟的同事,明知李伟是未成年人,且明知游泳有一定危险性,还带其游泳,导致意外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诉请法院判令3名同伴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李伟的3名同事表示,他们并不知道李伟是未成年人,而且李伟从2011年开始便在公司工作,参加工作的时间早于他们三人,已经是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名同事认为,他们在事故中已尽到了自己的注意和施救义务。他们提出,游泳是李伟提议并带领的,且积极下水,所以他们并不知道李伟不会游泳。 法院:三人报警求助不及时 法院审理查明,李伟是此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后来在游泳活动中不幸溺亡。法院认为,事发时,李伟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生疏的湖水中游泳,应该预见到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对自己的游泳技能过于自信,轻易下水游泳是导致其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虽然李伟是游泳活动的召集人和组织者,可3名被告理应在游泳的过程中相互照顾,但3被告均未看见李伟出事的过程,说明3被告在履行照顾义务方面存在过错。事故发生之后,3被告带有手机,却未能及时报警或电话求助,而是退而求其次回厂叫人,在履行救助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3被告连带承担10%的责任,李伟自行承担90%的责任,判令3被告赔偿李伟父母6.6万元。(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曾维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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