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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偷官员不算偷”仍需真相披露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4-07-30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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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

近日,年仅20岁的女子房云云因在江苏省常州市6次入室盗窃,犯盗窃罪,被该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由于有8个月身孕,房云云依法进入妊娠待产、监外执行刑期。这个判决旋即引起房云云的疑惑:我明明作案8起,为什么只追究6起?据房云云称,她除在江苏省作案6起外,还于取保候审期间在安徽省合肥市两次入室盗窃,且第二次作案后被合肥警方人赃俱获。(7月29日《大河报》)

作案8起,结果只追究6起,但是,新闻中这名小偷却不乐意了。原来,这其中有两起是偷了官员。据悉,她在合肥多次踩点,盗得财物共计几十万元。遗憾的是,即便第二起案件是警方人赃俱获,这两起盗窃案也没有“资格”算作是“作案”。这样的诡异一幕,完全可以套用孔乙己的说法,那就是“偷官员不算偷”。

事实上,类似的剧情,我们并不陌生。2011年11月,山西焦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白培中家中失窃,其妻子选择了报警,谎称失窃金额300万元,结果却发现失窃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最终成就了著名的“小偷反腐”。而此次常州审理的案件,本应是一起“小偷反腐”的经典剧情,却被相关部门无情地“删除”了。司法机关对此事的暧昧态度,无疑是令人生疑的:为何“偷官员不算偷”呢?

显然,检察机关自称“不知情”是站不住脚的,更像是卸责的挡箭牌罢了。一方面,小偷自己写了举报信,还希望通过这来立功减刑;另一方面,警方也表示知情。在这样的境况下,检察机关的“不知情论”,的确会给人很大的想象空间,这到底是真不知情还是不敢知情?这背后有无瓜田李下之嫌?这一切,都值得拷问,因为这关乎此事的公平与正义。

看来,有一种徇私枉法叫“偷官员不算偷”。就这起案件来说,公众需要一个真相,检察机关也需要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倘若其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说法,那这又有“案中案”了,即在盗窃案之外,又有了徇私枉法的情节,而后者,需要更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来核查。可以肯定的是,“偷官员不算偷”就是一封检举信,检举着相关司法机关的失职与渎职,面对这样“败坏水源”的行为,我们当然不能放过,而必须追寻真相,以便让正义更好地抵达。

(龙敏飞)

关键词:作案,偷官员不算偷,检察机关,大河报,资格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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