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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斗气撞伤无辜行人 司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岳亦雷 2014-07-30 09: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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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某因与王某追逐竞驶发生行车纠纷,驾车多次冲撞王某的车,并高速推顶其车行驶数百米,致使两车先后失控,发生事故。日前,田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另案处理。

  两车均报废

  前不久,田某驾驶轿车回家时,在昌平区崔村镇附近遇到同向行驶的王某,两人一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途经一座桥时,两车减速,过后王某想要超车,但田某也立即加速,并在赶超后又踩刹车。王某认为田某故意别自己的车,便加速行驶把田某的车逼停,伙同车上乘客使用木棍、拳脚殴打田某。之后王某驾车欲离开,挨打的田某情绪失控,驾车冲撞王某轿车,并高速推顶其前行数百米远。

  为了躲开田某,王某无奈赶紧踩油门加速希望摆脱田某的车,但两车稍一分离,田某就踩油门紧追,再次撞上王某的车,如是几番。最后两车先后失控,王某的车撞坏一根电线杆后撞上路边大树,田某的车撞倒骑电动三轮车经过的李某后撞上路边大树。经检验,两车均已报废,王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经鉴定为轻微伤,一根10千伏电线杆被撞断,维修花费19950.12元。

  日前,田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另案处理。

  主观故意明显

  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田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发生纠纷后,为实施报复,驾车多次冲撞前车,并高速推顶前车长距离行驶,其明知自己这种报复行为会给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仍然放任该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其主观上属于明显间接故意。客观上看,田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案发地点系公共道路,供社会公众通行,且仅有两条车道,其驾车不计后果多次冲撞前车,并高速推顶前车长距离行驶,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失控、撞毁后果,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司机朋友们在公共道路上行车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做到文明礼让,时刻保持理性,切不可为争一时快慢而追逐竞驶,更不要做出冲撞汽车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斗气,被捕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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