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特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宣判 12名团伙成员获刑
以组成出卖人体肾脏黑中介为方式,利用互联网发布卖肾信息,12名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广泛招募和“圈养”供体近40人,通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获取非法利益多达150余万元。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市最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以陈某为首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某医院肾脏移植科副主任医师朱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表示可提供肾源,在获取朱某某可收购人体肾脏许诺后,陈某伙同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等12名被告从事肾脏买卖以及非法肾移植活动。 陈某通过网络寻找到肾源后,联系供体进行肾脏切除手术,并确立详细分工:由刘某某购买大量相关医疗器械、肾袋和肾箱,并联系南昌市某医院股东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该医院手术室进行手术,同时雇佣该院和南昌市其他医院的药剂师、麻醉师和护士若干名进行配合。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该团伙在南昌市某医院手术室先后对23名供体进行了肾脏摘除手术。期间,朱某某以每个至少人民币12万元以上价格交付给陈某赃款,陈某再对赃款进行分配。2012年3月后,陈某又伙同另一伙非法移植肾脏的团伙在景德镇从事肾脏摘除及非法肾移植活动,并将取得的肾脏出卖给朱某某。经查明,该团伙成员非法获利总额高达154.8万元,其中陈某一人犯罪所得数额达43.5万元。2012年7月起,该团伙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青山湖区法院法官彭贺林介绍,我国器官捐赠制度非常严格,但是器官需求量又非常大,这就让人体器官黑中介有了很大的市场空间。他们通过网上发布消息吸引供体,一个肾能卖到十几万元,最后却只付给供体两万元。供体选择出卖自己肾脏,主要原因还是为钱所迫。(江西日报记者 陈璋) |
关键词:陈某,人体器官,团伙成员,供体,获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