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正视环保执法腐败背后的治理悖论
谈到某个治理难题,提升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力几乎成了“万金油式”的应对之道,但对增加的权力该如何被关进笼子,以保障扩大的权力完全服膺于治理的需求,却往往被忽视。 近三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5宗重大环保系统受贿个案及窝案,究竟环保部门哪些工作环节易滋生“权力寻租”呢?从这15宗案件中看到,行贿动机多与获取排污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有关,行贿金额总数最高可至数十万元。(7月27日《南方都市报》) 早在2009年,就有媒体专题报道指出,“随着近年来环保部门地位提升,权力凸显,环保系统已成为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新领域,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已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高危地带’”。正如报道所示,无论是在环评还是在行政处罚上,乃至项目审批上,环保部门都享有着可被用来寻租的权力,其对应的显然是未被严格约束的部门自由裁量权——封闭化的环评程序,模糊化的处理与惩戒标准,等等。 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另一端,往往是公众监督权利的式微。当环保的监督,标准,环评都被集中于缺乏外部参与的环保部门手中,民众在监督上困难重重,举报上有心无力,环评上民意难入,如此封闭化的环保权力配置状态,所制造的寻租空间就可见一斑。加上信息公开机制未能落实,民众在环保事务上缺乏必要的参与渠道,诉求难以上达,事后监督上的尴尬,也会大大降低环保腐败的“东窗事发”风险。 环保腐败发生率的提升与环保部门扩权的步伐几乎同步出现,其背后所凸显的某种治理悖论,更需被正视。面对严峻的环保形势,加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规格,这并无问题。但扩权的同时,如果不能辅以精细化的权力约束规则,则很可能背道而驰。事实上,类似的治理思路并不新鲜,往往谈到某个治理难题,提升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力几乎成了“万金油式”的应对之道,但对增加的权力该如何被关进笼子,以保障扩大的权力完全服膺于治理的需求,却往往被忽视。 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来,扩权的步伐往往先于法律法规的修订,使得一部分权力处于真空之中;二来,过度迷恋增加部门权力来提升治理效率,这种方式要想见效所需具备的前提是,增加的权力是被制衡的。就拿环保治理来说,它固然需要提升环保部门的执法威严与规格,但之于环保,公众的参与权利的保障,并以此来监督环保部门的权力,更不可少。 在公众监督意识与意愿勃兴的年代,任何领域的治理,如果只注重部门扩权,而将公民的权利保障弃之不顾,不过是对于传统单向度的以权力为唯一驱动的治理模式的抱残守缺,已被证明越来越难以抵达良善的治理。环保领域的腐败再次道出这样的常识。事实上,就一些环保治理成功国家的案例来看,环境治理的改善无不是伴随着民众环保权利的提升,可以说,民众的环保权利指数才更应该被视为是环境治理发力的标志。相关环保法律的修订与环保权力的配置,都不应该忽视这样的治理视角。否则,增加的权力不仅无益于治理效果的增加,反倒成为寻租的工具。(朱昌俊) |
关键词:环保部门,治理模式,治理思路,治理效果,治理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