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女友开房被刺致残 向酒店索赔被驳回
中新网昆明7月24日电 (王艳龙 李斌)云南一36岁男子封某带女友管某到玉溪市抚仙湖畔悦椿度假酒店开房住宿时,被女友的前男友杨某、前夫陈某殴打重伤致残。随后,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余万元,被法院驳回。 2013年7月11日,杨某打电话邀约管某去喝酒被拒绝。当晚,管某与男友封某一起入住悦椿度假酒店。杨某得知情况后,醋意大发,赶去阻拦。他从酒店总台了解到,管某用其侄女的身份证入住,便谎称,管某侄女是其“媳妇”,家里遇急事需找她。酒店总台人员向杨某核实信息无误后,将管某入住的房间号告诉他。获得管某入住的房间号后,杨某给陈某打电话,邀他赶到酒店“看戏”。 当骗得服务员打开房门后,杨某、陈某冲进房间,对封某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陈某持刀刺杀封某背部。经司法鉴定,封某达到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3年12月,澄江县法院以陈某、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由陈某负责81万元赔偿,杨某负责45万元赔偿。 封某认为,悦椿度假酒店作为知名酒店,对于旅客的安全应该相当重视,让外人进入致使住宿旅客被打残,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悦椿度假酒店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费用总计1000648.58元。 澄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员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案中,悦椿度假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封某遭受的伤害系第三人杨某、陈某所为,应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只有在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不能确定谁是第三人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已向封某赔偿了126万元,全部赔偿费用已履行,悦椿度假酒店不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封某的诉讼请求。 24日,封某拿到判决书,表示将上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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