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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拆迁多分房为儿子办结婚证 儿一怒告民政局

来源: 武汉晚报 作者: 2014-07-24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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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翟兰兰 实习生王杰 制图/陶刚

一个刚大学毕业的小伙子,突然得知自己结了婚,还领了结婚证,无疑是惊天大事。细究之后,原因令人难以置信,原来,他的父亲为了拆迁多分房,私下花钱托“内部人士”为儿子办理了结婚证,声称不会留下婚姻记录,万没料到的是,这事居然假戏真做了。盛怒之下,小伙将所在区的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记录。

A

莫名其妙

“被结婚”了

原告王刚(化名)是武汉人,今年27岁。原本在他的概念里,“结婚”二字,只是自己努力的一个方向,但是,2013年11月,其父王春林(化名)难过又愧疚地告诉他,在王刚结婚的事情上,遇到了一些麻烦,因为在他的操作下,王刚早在2010年4月就与一位不相识的女子周红(化名)登记结了婚,周红大王刚6岁。

这一消息无疑是晴天霹雳,令王刚傻了眼。他赶紧追问父亲王春林怎么回事,王春林才支支吾吾地说,当时家里房子正面临拆迁,如果王刚有结婚证和准生证,就可以多补两套还建房,共计120多平方米。

一方面想得利,同时又不想给儿子今后带来麻烦,经人介绍,他认识了一个中间人李某,李某声称认识民政局“内部人士”,登记结婚时,人不用到场,他能找来一个“男演员”拍照,但身份证和户口本要使用王刚本人的。就这样,在2010年,还在上大学的王刚被莫名与人登记结了婚。这件事情完成后,李某从中收了一万元“操作费”,声称这个结婚记录不会录入民政系统,王刚以后还可以照样结婚,他们家还可以借此分到房子。

直到2013年底,周红真正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发现自己的婚姻记录里居然显示“已婚”,这才发现,原来他们都被李某骗了,假戏成了真,麻烦大了,并将这一结果告知了王春林。大家这才如梦初醒,后悔当初一时贪财。

王刚得知此事后,对父亲的行为十分生气,却又无可奈何,立即去民政局申请注销结婚证,但注销申请未通过。无奈之下,今年4月下旬,王刚向所在区的法院提交诉状,对区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民政局作为登记结婚的专门机关,没有尽到认真审查婚姻登记人身份的职责,工作不负责任,以至于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要求民政局将这一婚姻记录撤消,还自己一个“未婚”的身份。

原告蓄意牟利?

民政局审查不严?

今年6月中旬,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原告王刚认为,结婚登记最起码的一个要求应该是结婚双方都到场,而自己那时候还在上大学,压根儿对这件事一无所知,也从未去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何来的婚可结?结婚证照片上的男子分明不是自己,女子也不认识,那是中间人找来的“演员”,与自己身份证、户口本上的照片差异如此巨大,难道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一点都看不出来,或者完全就没看?他认为,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其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登记程序,已严重影响了自己今后的结婚生子,请求法院判令民政局撤销该结婚证。

但是,这一要求未得到民政局的认同,他们不答应撤销该结婚证。民政局认为,虽然证件上的照片信息与登记人的身份信息不符,但是,原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这些重要证件为何会到冒充者手里,这说明,原告一方对这件假结婚的事情是知晓的,是自愿的。另外,据了解,原告的父亲这样做,也是蓄意为之,因为2010年,他家的房屋面临拆迁,根据拆迁政策,有结婚证后,就可以去办准生证,两证都有,要多分房子,这说明,原告一方是为了牟取非法的收入,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双方争论不下,原告认为被告是审查不严,严重失职,被告认为原告是故意为之,非法牟利。

C

这桩结婚记录

能否撤销?

这个纠结的结婚证到底能否撤销?婚姻是人生大事,这确实关系到王刚今后的结婚生子,如果不撤销,他就没法像常人一样,真正结一次婚,为了回到“单身”的身份,他觉得,只有对簿公堂才有可能实现。

上周,此案的判决结果公布。结果令王刚及家人长舒一口气:法院判令民政局撤销该结婚证。

法院认为,到场登记的男子并非真正的登记结婚人,民政局仅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就草率地为其办理了婚姻登记,未尽审核义务,存在重大失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父亲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企图通过虚假结婚登记非法获利,自身有明显过错,但原告过错并不能免除被告的审查责任,原告身份证照片、相貌特征、年龄与实际持证人相差甚远,一般情况下很容易识别,这一工作失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里“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场”的强制性规定,该结婚登记行为给原告带来不便,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判令法院撤销结婚记录。

律师

说法

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龚运明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他人代替领结婚证的结婚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具有审查义务,因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而登记错误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依法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关键词:结婚,原告,拆迁政策,内部人士,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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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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