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驶电动车 被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速度的追求带来的是不断攀升的交通事故发生率,2012年全国交通事故中因电动自行车死亡的人员共5314人,受伤者近2.7万人。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运平说,高速意味着风险的提高: 苗运平:从含义上来理解的话,为什么把机动车作为一个醉驾的主体呢,是因为机动车它有高速行驶,他相对于其他人的安全来说,公共安全来说,是影响比较大的,那么对于这个超标的电动车,可能他的危害性,比如说在速度上,对周围人的伤害上,那可能跟机动车差别不是很大,那么他比较这个去查。 有人质疑,电动车速度快了就算机动车,自行车蹬快了还超速呢,也能算机动车吗?在这起案件中,对于事故电动车的鉴定结果是,电动车重量为88.2kg,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另外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摩托车标准的描述,事故电动车被认定为属于摩托车范畴。 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也作出明确界定,“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就属于机动车。因此,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判罚,法理依据充分。 既然超标电动车可以认定为机动车,那么满大街跑的都是超标电动车,为什么又处在无人监管的状态下呢?按照交管部门的规定,两轮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但如果超出国家相关标准,则按照托摩托来管理,发生事故后就按照机动车标准来处罚。但实践中,如果不发生事故,两轮车基本无人会查。 交管部门:在我们执法过程中,基本不查两轮电瓶车,公安部好像有这么个规定,超过40公斤,时速在20公里以上两轮电瓶车可以按照机动车来管理,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两轮电瓶车数量非常大,又加上交警人数有限,管理起来非常困难,在我们地区,对两轮电瓶车基本不按机动车管理。 驾驶超标电动车也是违法行为,其泛滥凸显了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缺位和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力。多位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缺失并不能影响对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这一犯罪行为的判罚。 董来超:这个违法的行为他需要再产生一个结果,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问题,那么这个现象的存在,因为他没有发生事故,没有发生事故就没有对他进行追究,所以说我们要通过这个案例对广大的电瓶车也好,电动车也好,非机动车也好的用户要有一个很好的教育,因为很多人在这一块他是不知道的。 |
关键词:电动车,醉酒驾驶,危险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