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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酒驾“连坐”值得一试

来源: 湖南日报 作者: 2014-07-22 1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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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交警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拟规定“酒驾特定同车人将被处罚100元”。据介绍,这里的“特定同车人”是指酒驾者的家属或是工作上的上下级。(7月21日《广州日报》)

酒驾“连坐”法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管理方式,很多人对此感到不适应。因为“一人做事一人当”往往成为道德与法的责任标配,自然“谁喝酒谁受罚”也就有了惯性而普遍的认同。

此外,关于酒驾“连坐”的争论焦点还在于:是否有违法治。有人认为,我国刑法虽然已经规定醉驾属于犯罪行为,却并未规定被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特定同车人未尽到劝阻义务,亦须承担责任。而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以地方法律的形式对此给予明确,划分必要的界限,更体现了尊重生命的法治精神。

酒驾作为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会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可能带来重大财产和人员损失。这种情况下,实行责任连带有助于建立一道共同的安全防线。当一人之责变成了众人之责后,每个人才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对他人和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在国际上,酒驾“连坐”已经成为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有的国家还相当严苛。以日本为例,日本判定酒驾的标准分为“带酒气驾驶”和“醉驾”两种。若是“醉驾”的话,驾驶者和同车的人都要被追究责任,酒驾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车的人则会被处以2年以下刑罚和30万日元以下罚款。

由此看来,酒驾“连坐”作为倡导性立法,其初衷和善意值得肯定。一方面其通过立法的形式,传递出对生命安全的重视;另一方面则让人对酒驾危害性有更清晰的认识,并形成从我做起的责任共识。这也为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照。(唐伟)

关键词:酒驾,连坐,广州日报,道路交通安全,人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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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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