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等人上诉案休庭 法庭将择期宣判
经过5天半的庭审活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刘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一案,于昨日13时10分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期宣判。 在刘汉等人一案中,刘汉、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刘小平、汉龙集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刘岗未提出上诉。 从18日起,刘汉等上诉案的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昨天上午的法庭辩论中,检察员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刘小平、车大勇、肖永红、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的定罪量刑;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孙华君、缪军、李波的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三人的定罪部分,并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上诉人的认罪态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上午9时25分,法庭进入第二轮辩论环节,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刘小平,原审被告人刘岗,上诉单位汉龙集团的各辩护人围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罪名的构成,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量刑情节问题发表了补充辩护意见。随后,检察员进行了答辩,对有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有合理成分的,请法庭结合全案综合进行评判,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庭辩论结束后,刘汉、刘小平等上诉人做了最后陈述;上诉人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原审被告人刘岗表示认罪或者悔罪,并希望法庭公平公正的判决。上诉单位汉龙集团的诉讼代表人也做了最后陈述。 此前的14日至17日,法庭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罪、窝藏罪以及是否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和量刑是否适当等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中,上诉人、辩护人或检察员分别提出一批新的证据;应上诉人、辩护人或检察员的要求,先后有4位证人出庭作证。在14日法庭就一审判决认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事实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应上诉人刘小平的辩护人申请,并经法庭许可,汉龙集团高管刘某出庭作证。在16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刘汉等人故意杀害史俊泉(中止)、熊伟、王永成,肖永红窝藏仇德峰等事实的法庭调查中,应上诉人刘汉及其辩护人、检察员的申请,并经法庭许可,证人那某、陈某就故意杀害王永成等有关案件事实出庭作证。在17日法庭就一审判决认定的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应上诉人刘汉、刘小平的辩护人申请,并经法庭许可,证人汉龙集团高管何某某出庭作证。 群众代表,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本报报道组) |
关键词:上诉人,刘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