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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索酬”应以失主自愿为原则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2014-07-17 1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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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以失主自愿为前提,支付酬金才无损拾金不昧的意义,也才能避免好事变成难堪之事。

成都市10岁男孩小峰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足以实现他眼下最大的愿望——买辆自行车。小峰妈妈给他出了个主意: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几经讨价还价,最终失主花300元给小峰买了辆自行车,以示酬谢。

事情的结局还算圆满,但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着实有些难堪:失主拒不同意支付1000元酬金,小峰妈妈则扬言要把钱包扔掉,双方为此打了几次电话、发了20余条短信。其间,失主感觉自己被敲诈,还打电话报了警。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拾金而昧”则涉嫌违法。我们不奢望每个人都道德高尚,但法律也不允许有人非法隐匿、占有他人财物。那么在“昧”与“不昧”之间,能否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通过这么多年的讨论,人们差不多达成共识:拾遗者在将财物交还给失主时索要一定的酬谢,这种“小心思”可以理解,这种行为仍不失为善举。

关于这一点,在法律上也能找到相应的依据。比如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而问题在于,现实中,拾遗者索要的酬金数额是否合理。也正是这点,让小峰妈妈遭到网友的批评,被认为是“狮子大开口”。

说实话,笔者不忍心过多指责小峰妈妈,毕竟,她的“狮子大开口”,其中确有“人穷志短”的因素——家庭困难,孩子想买辆自行车上学,夫妻俩却一直无法满足孩子,于是她才狠狠抓住这个机会,这也算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吧。

实际上,法律上规定失主应支付“必要费用”,只是一个最低要求。在最低要求之上,双方可以协商酬金。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失主自觉自愿,拾遗者不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但像小峰妈妈这样扬言要把钱包扔掉,显然具有威胁、强迫的意味,不仅不道德,而且有违法之嫌,把一件善举弄得变了味儿。唯有以失主自愿为前提,支付酬金才无损拾金不昧的价值和意义,也才能避免一件好事变成难堪之事。(晏扬)

关键词:小峰,妈妈,狮子大开口,财物,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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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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