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强奸未成年人最高加刑100%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印发全省法院参照执行。该《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和量刑步骤,并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 《实施细则》明确,强奸未成年人最高加刑100%。 《实施细则》明确,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实施细则》规定,75岁以上过失犯罪最高可减刑50%。对于宣告刑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在强奸罪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多种形式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其中,记者注意到细则对强奸未成年人的量刑和加刑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即: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细则》规范了1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包括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关键词:强奸,未成年人,加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