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以交钱包过为由诈财 被判1年半徒刑
利用自己驾校教练的身份,以交钱包过驾考、代理报名为由,男子收受6名学员2.33万元钱款。6月13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处驾校教练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42岁的王某被捕前系兰州某驾驶学校教练。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12年6月至11月期间,借其驾校教练的身份,以交钱能包过机动车驾驶考试或代理报名的名义,先后骗取赵某某现金7200元、杜某现金4000元、李某某现金2000元、周某某现金2600元、金某某现金4500元、徐某现金3000元等人共计2.33万元。作案后,王某将赃款挥霍。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某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以王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王某以其并不认识认定的被害人金某某,认定骗取赵某某、徐某的数额有误,以及收取的现金为练车费用等理由上诉。 经兰州中院查明,王某确在侦查阶段就供述与金某某不熟悉,但其还供认当金通过他人找到其要求帮助通过考试时,其虚构能够帮助通过考试,承诺帮助金某某办理并收取现金4500元的事实。同时,侦查阶段王某对骗取赵某某的7000元供认无误,对骗取徐某钱款一事亦供认,但供称具体骗取数额已经记不清楚,庭审中对此亦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兰州中院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关键词:诈骗罪,徒刑,教练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