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四省非法集资团伙主犯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以吉林农民刘长龙为主谋的非法集资团伙,在一年多时间里跨越吉林、辽宁、四川、江苏4省,借用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基金公司的形式并许诺高回报,共计非法集资3400余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发布终审判决书认定,刘长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与刘长龙一起被列为被告的大连市民邹清彦、姜维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另外4名涉案人员两名在逃,两名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刘长龙开始担任吉林省华信牧业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无业务开展。2011年1月至2月,其在家乡吉林省双辽市注册成立三家专业合作社,分别虚假出资1000万元、3000万元和2000万元。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刘长龙及其姐姐刘艳珠(在逃)谎称秸秆颗粒燃料饲料项目可取得巨额利润、社员入社投资购买农用机械设备可获得国家高额补贴、向其合作社投资可获得高利息回报,在大连市以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82人钱款,共计1191万元。 此间,邹清彦、姜维系刘长龙在大连地区非法募集资金的具体负责人员,各自参与宣传及非法吸收存款数百万元。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刘长龙以上述相同方式,在双辽市非法募集资金,共骗取36人钱款1100余万元。 法院还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刘长龙、史丽侠(另案处理)在四川成都注册成立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三个合作社、华信公司以及虚构的合作项目等进行宣传,并带投资人到吉林双辽实地参观,虚构该基金产业具有巨额利润的事实,许诺可获得全年20%至24%的高额利息。这样,共计骗得111人钱款近600万元。同一期间,刘长龙、叶永刚(另案处理)、杨彦飞(在逃)在江苏无锡如法炮制,骗得550万元,104人上当。 2013年12月,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定:刘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400余万元,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为此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邹清彦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姜维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三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刘长龙三人均提起上诉。辽宁高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新华网沈阳5月28日电(记者范春生) |
关键词:刘长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