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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科委原主任于泓受贿400余万获刑14年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2014-05-29 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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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挪百万公款进行营利并收受贿赂达400余万元,昌平科学技术委员会原主任、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原主任于泓,以受贿和挪用公款罪,终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据了解,该案一审时,于泓被判有期徒刑18年。因其有自首并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案情回溯

多次收受贿赂达400余万

54岁的于泓曾任北京市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2002年2月至2006年7月期间,于泓以科创佳灵公司的名义,将100万元公款借给了某餐饮企业法人胡某,收受胡某2万元。之后,胡某归还了51万元。科创佳灵公司的股权此后转让给两家公司,胡某未归还款用股权转让款平账。

此后,于泓多次为北京广福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科创佳灵公司的收购、转让及广福源公司出资成立其他公司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处理)给的该公司的60%股份,价值168万元,并分红169万余元。

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于泓又帮助北京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对百善软件产业大楼的购买、出租以及为北京华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昌平园创业服务中心合作建设大学科技园、延缓归还合作款等,收受滨江置业公司、华合泰公司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给予的65万元。

2011年,于泓帮张某(另案处理)承揽昌平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区改建工程,收受其给予的13万元。

一审判决

受贿并挪用公款 被判18年

案发后,法院查明,2002年2月至2011年9月期间,于泓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为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为他人公司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00余万元。

去年底,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于泓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已缴纳)。在案扣押439万余元予以没收。

判决后,于泓提出了上诉。

二审改判

主动坦白退赃 终审改判14年

二审时,于泓称协调科创佳灵公司借款给胡某系滥用职权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其协调两公司借用公款行为,认定的2万贿赂款证据不足。另外,其交代的收受他人贿赂款,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属于自首。

于泓认为自己有积极退赃表现,案发后,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于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鉴于于泓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主动坦白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挪用公款已归还,其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和违法所得等,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没收439万余元以及扣押房产退回检方处理,以受贿罪,改判于泓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记者 孔德婧)

关键词:于泓,获刑,有期徒刑,收受,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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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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