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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失踪22年 七旬老伯闹离婚状告民政局(图)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2014-05-29 1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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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伯在庭审现场展示当年的结婚证,希望尽快结束这段名实存亡的婚姻。

22年前49岁的高明区区伯结婚,两个月后妻子回娘家探亲一去不返。等了22年后区伯状告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却成了“查无此人”的妻子,这悲催的经历发生在一位七旬区伯身上。

日前,该事件有了转机,高明区法院院长李少锋下乡调研得知此事后,建议区伯通过行政诉讼走出困境。区伯状告高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下称“民政局”)请求撤销他的婚姻关系。该案于5月28日在高明区法院开庭审理,结果择日宣判。

消失20年后“查无此人”

1992年,经朋友介绍,当年49岁的区伯经人介绍认识了29岁的李某。李某自称是广西人,丧偶。两人一拍即合,在高明县(现已改区)高明镇政府领取结婚证。

婚后两个月,妻子李某向区伯索要了9000元回娘家迁户口来高明。“我也没多想,就凑了钱给她。”沉浸在幸福当中的区伯没有一点戒心。

可一个月后,区伯没有接到任何有关妻子的电话和信件,才感觉上当受骗。

2012年,结婚已20年的区伯有了离婚的念头。因区伯身体越来越差,甚至几次晕倒在床都没人知道。他说:“我不想死掉都没有人知道!”

前几年,有村里人帮区伯介绍对象,就因为他有“妻”没离的原因,其他女性不愿意跟他在一起。

后来,区伯曾向高明区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但由于妻子李某的户籍地在广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法院只好将案件移送给广西当地的法院。广西当地法院称当地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查无此人”,退回案件。

由于腿脚不方便,区伯找热心的村委会干部用车载他去高明区的

民政局、社工部等反映情况多次。可接待他的公务员多次说没问题,但最后都无能为力。他们除了同情外,不知道从哪里入手。

告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

案件转机在今年4月10日下午,高明区法院院长李少锋到荷城街道上秀丽村委会开展调研时,村委会请求法院帮忙解决区伯的问题

“当时听了既觉得离奇又深深地同情老人的遭遇,能不能在法律框架下把难题解决?”李少锋把材料带回去,研究解决方案。事后其向民政部门详细了解了情况,民政部门也大吐苦水。“不是不想撤销,是没有办法撤销,法律没有授权。”民政部门回复道。经过一番思索,李少锋建议区伯打行政官司,起诉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4月15日下午,区伯在区细雄的带领下,来到高明法院立案庭,用口头起诉的方式,由立案法官记入笔录、区伯签名确认完成了立案手续。

区伯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高明法院行政庭庭长梁小平担任该案的审判长。梁小平在仔细研究材料后发现,2012年“查无此人”的证明是由广西贺州市步头派出所出具。“查找的范围太小,不足以反映实际情况。”梁小平说,根据婚姻登记的信息显示,李某是广西贺县步头镇人,现在的行政区域已经发生了改变,当年的贺县已经改为贺州市,而步头镇隶属于八步区。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梁小平亲自去一趟广西贺州市,把搜索范围扩大到该市的整个八步区。

5月13日上午9点,梁小平一行三人赶到八步区公安分局户籍科进行调查。

该局工作人员通过认真仔细比对住所地、出生年份后,无法查询到合乎条件的“李某”的户籍登记资料,最后该公安分局还是出具“查无此人”的证明。

■庭审焦点

●结婚登记程序是否违法?

区伯与其法律援助的律师出席庭审,被告民政局指派一名副局长携代理人出庭应诉。

原告区伯一方认为,被告当年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审核不严格,在李某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写着“年龄属实”而不是“情况属实”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在

《结婚登记申请书》上也没有填写李某的身份证号码。“这表明当时李某没有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因此,登记程序有严重瑕疵,理应撤销结婚登记。”区伯的代理人说。

被告民政局表示,他们也很希望帮助区伯解决问题,“大家都在想办法解决问题,希望让区伯安享晚年。”被告代理人表示,民政部门当年是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申请人提供的登记资料要件齐全,且有当事人亲笔签名并按上指印,确认其所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有效。”被告代理人进一步解释称。不过,该代理人也表示,受制于当年落后的技术条件,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并没有要求将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存档,所以在婚姻档案中找不到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当时的做法是核对原件后交回给申请人的。”该代理人同时表示。

●请求撤销婚姻诉讼时效是否超期?

“原告与李某的婚姻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民政局认为,根据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

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该案婚姻显然不属于以上情形。

此外,民政局认为区伯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从未告诉原

告享有诉讼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诉权之日起开始计算起诉期限,而且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此认为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记者/唐梦通讯员/黄志庆张文芬)

关键词:民政局,李某,离婚,状告,查无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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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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