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开房丢枪啥叫“暂时性失控”
5月23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及该民警有其它问题。该帖一发出,在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合江县公安局回应称,该民警在事发当天被停职,并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相关负责人表示,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暂时性失控”。(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无论是从《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还是从《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中,有丢失、被抢、被盗三种情形,并无“暂时性失控”一词。如果从字面来理解,丢失、被盗、被抢三种情形,其实都是配枪民警对所配枪支“暂时性失控”的不同情形。该局负责人用假设进行解释,认为如果保洁员发现枪支后进行转移藏匿,才叫“丢枪”,其实恰恰是对“丢枪”的误解。在这种假设下,当然是丢枪,但却只是丢枪的程度不同,而非丢枪的定性标准。换句话说,“暂时性失控”可以是对丢枪的概括性陈述,但却不能排除具体的丢枪情形。 近些年来所出现的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有一部分事件由于官方回应不当,生造一些与事件无关的“新名词”,最终往往自取其辱,令公众对官方回应失去信任。如“躲猫猫”、“休假式治疗”、“消防演习”等典型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生造“名词”再进行“名词解释”回应方式的负面效应。 事实证明,相关部门的“名词解释”,如果背离了基本的认知,和公众的日常经验产生过大的差异,最终只不过是引火烧身,使舆论更广泛、更持久、更具话题性而已。公共部门回应公众的“灭火心态”,应当从中进行更深的反思。(廖德凯) |
关键词:暂时性失控,名词解释,开房,丢枪,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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