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丈夫私卖厂房 法院判决行为无效
一对夫妻婚后感情不和,丈夫串通自己姐夫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事后得知真相的妻子不服,一气之下,将丈夫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妻子胜诉,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 男子何某与女子李某婚后一起经营家具厂,事业蒸蒸日上。2004年12月,小两口协商,以何某名义购买一厂房予以出租,月租金两万元。因忙于家具厂的经营和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从偶有争吵至矛盾不断加深,最后何某选择搬出住处另找房屋租住。后来,何某私自将原购买的中山厂房以60万元价格卖给其姐夫刘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妻子得知后,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判决何某与刘某转让厂房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刘某与何某系亲属关系,并曾与李某和何某长时间共同居住在一起,刘某应清楚知晓诉争厂房的权属情况,且对何某夫妻之间关系不够和睦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其有责任尽较多的注意义务,了解何某出售厂房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应当预见到该转让行为必然会损害李某的利益,而刘某仍从何某处买受诉争厂房,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系恶意串通,刘某并非善意取得财产。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杨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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