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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撤销青岛泉佳美27份著作权登记 被指恶意登记

http://www.hebei.com.cn 2014-05-19 09:04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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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藻泥,一种内墙装饰材料,因具有调节室内湿度、吸附有害气体、抗菌防霉等环保功能,近年来备受推崇。

目前在国内从事硅藻泥生产的企业不下300家。其中有一家公司宣称,硅藻泥不是一个行业,而是该公司的专利产品;此外,该公司在国家版权中心登记了27幅图案,宣称享有这些图案的著作权。

这个公司是青岛泉佳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佳美)。自2012年8月开始,泉佳美以自己创作的27幅美术图案及5幅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为由,一口气起诉了27家硅藻泥生产企业和代理商。

这些诉讼,搅动了整个硅藻泥行业。

近日,第一个生效判决由山东省高院作出。泉佳美虽然取得了国家版权中心的登记证书,但法院认定其不享有相关著作权。

随后,国家版权局依据本案被告青岛宏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赛)的申请,撤销了泉佳美的上述著作权登记。

泉佳美起诉27家同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份生效判决书,认定上述27幅图案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生态环境建材分会(以下简称环境建材分会)于5月10日在山东省胶州市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阶段性胜利”。

泉佳美总经理陈奕善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已向国家版权局说明情况,国家版权局“承认因审查不严导致部分撤销错误,已经着手予以纠正”。此外,法院支持了其对硅藻泥功能的介绍、《公司宣传》等文字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的主张,这也是泉佳美维权的“阶段性成果”。

同行指责其“恶意登记”

在同行的眼里,泉佳美是公然挑衅整个行业、只顾自身利益的“害群之马”。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不少企业的负责人强烈要求发言,表达对泉佳美“扰乱行业发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愤慨。他们最不满的便是泉佳美“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

泉佳美主张著作权的27幅图案,被他们认为是“硅藻泥行业中常用的图案”。而泉佳美于2012年5月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这完全属于恶意登记,其行为目的是进行不正当竞争。涉案美术图案均是在硅藻泥家庭装修中使用率最高的图案。一旦认定涉案企业构成对涉案图案的侵权,即确认了泉佳美公司享有对涉案图案的著作权,涉案企业乃至硅藻泥行业其他企业均将面临生死威胁。”宏赛的代理律师北京暻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华说。

刘建华表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为作者的独立创作,既非公有领域的公知知识,也不能抄袭他人作品。他在新闻发布会上展示了部分涉案图案已被公开出版的证据,这些出版物包括《艺术涂料与建筑装饰》、《中国涂料》、《建筑装饰材料世界》等。

在泉佳美,记者看到了上述27幅图案,它们有着很艺术的名字:思绪、祥云、涟波、蝶舞、佛印等。总经理陈奕善再三强调,这些都是他们“独立创作完成的”。

陈奕善说:“2007年我公司在发明硅藻泥之后,为了表现出硅藻泥墙面的美感和质感,我公司经过艰辛的探索创作过程,研制发明专门的制作工具,在墙面上创作出各种肌理图案,并不断地改进、筛选、命名,最终确定27幅图案作为泉佳美的经典施工图案。”

不过,“独创性”说法没有被山东高院认可。它们有的被认定与“在先存在的美术图案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有的被认定“在表达方式上过于简单”,“缺乏简单的独创高度”,因而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予以保护。

陈奕善认为,法院认定“缺乏独创高度”,正说明了泉佳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是“作品本身创作高度问题,而不是建材行业内早就使用过”;对法院“在先存在的美术图案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陈奕善认为,“在先存在”是法院的主观推测,并没有确凿证据。

登记性质有待重新认识

刘建华表示,这一堪称“硅藻泥行业著作权纠纷第一案”的判决,法律意义重大。“它提醒我们重新去认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的性质。”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并不受影响。反之,并不是说“你登记了就是你的”。刘建华说:“目前的登记制度,容易为有些人利用,抢先登记公共资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7月起,版权保护中心发放的登记证书名称由《著作权登记证书》变更为《作品登记证书》。刘建华认为,这说明了登记证书并非就是权利证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版权登记并非取得版权的法定要求和程序。由于版权登记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并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所以法律允许有相反证明时可以推翻登记。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版权登记只是“为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证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也表示,版权登记是一种权利证明,但只要有第三方提供相反证据便可推翻。版权在作品完成时依法自动取得,而非依照版权保护中心授权取得,这也是版权保护中心发放的登记证书名称变化的原因。当然,变化并不意味着它不再是权利证明,只是在表达方式上更为严谨了。

黄玉烨同时指出,法院对于版权的认定,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为依据”。我国法律并无“独创高度”的要求,只问是否为权利人独立创作完成,实践上来看,我国对于创作高度的要求是非常低的。

诉讼的背后是争抢市场

泉佳美将其起诉的27家企业名单挂在其公司网站上,并称“真硅藻泥,在泉佳美”,“硅藻泥市场充斥着大量假冒伪劣产品”。这让被诉的多家企业认为是“影射”自己,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刘建华认为,掀起著作权大战的同时攻击同行的产品质量问题,正是泉佳美提起诉讼的实质,即通过“不正当竞争”,抢占市场。

而泉佳美似乎也并不掩饰通过著作权诉讼进而对硅藻泥市场重新洗牌的用意。但强调了这种用意的正当性:良莠不齐的硅藻泥市场需要激浊扬清。

泉佳美董事长徐廉福给记者做了一个实验:用吸管分别在不同产品的样板上滴几滴水,然后用手去摸,泉佳美自己的产品上的水滴很快被吸收,用手触摸成泥状,而其他几种产品上的水滴吸收较差,摸上去较为坚硬。

陈奕善介绍说,由于看到硅藻泥产品市场前景广阔,许多原本生产传统建材的厂家在不具备生产条件和不掌握相关技术的情况下,纷纷转向硅藻泥生产。“那些打着‘硅藻泥’旗号的涂覆材料,实则是液体壁纸、砂岩、固体粉末涂料、墙艺漆、马来漆、硅藻乳胶漆等一些与泉佳美硅藻泥外表相似的化学墙面材料,并且,这些涂覆材料成本极低,与普通腻子粉价格相当,却卖出远远高于腻子粉的价格,不但没有功能,还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严重伤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在徐廉福眼中,硅藻泥并非一个行业,而是由泉佳美发明的专利产品。在他出示给记者的两份发明专利证书中,有一份名称为“一种海贝泥、硅藻泥墙面装饰材料及其生产施工方法”的专利,申请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授权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这是我国第一项硅藻泥发明专利,进一步确定了泉佳美是硅藻泥发明源头的地位。”

对此,环境建材分会负责人冀志江则提出相反观点。他说,2003年国内个别企业已经引进和借鉴日本技术,以“硅藻土装饰壁材”的产品进入市场,此后又以“硅藻泥”为名进行市场推广。因此,硅藻泥是“以无机胶凝物质为主要粘结材料,硅藻材料为主要功能性填料,配制的干粉状内墙装饰涂覆材料”,以其环保性和涂装后的健康性功能被消费者接受和喜爱的新型建筑材料的通用名称,而不是某一个企业或个人发明的。

关于专利问题,冀志江进一步分析说:“基于硅藻泥可以添加不同的材料成分以及调整比例,因此从专利法的角度,可以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但是这不等于取得了专利就意味着硅藻泥新型建筑环保材料就属于专利权人所独有。”他介绍,实际上,在硅藻泥生产企业中,以不同成分和配方获得的硅藻泥的专利权技术已经不下十几项,其中包括本案中的涉诉企业,例如中国建材总院、吉林兰舍公司、青岛川一公司、青岛川山公司等都有自己的硅藻泥专利产品和技术。

和其他行业一样,激烈的竞争总是考验着企业的诚信。孰是孰非,相信法院的公正判决能够给出权威的结论。记者张维

关键词:佳美;涂覆材料;粘结材料;胶凝;著作权纠纷;作品;著作权人;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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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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