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瓜农案二审维持原判 四城管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1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临武瓜农案”二审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涉事城管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 2013年7月17日,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地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倒地死亡,这一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事发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 ——城管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3年12月27日,郴州永兴县法院对廖卫昌等四名城管工作人员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2014年4月2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四名被告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廖卫昌上诉中提出,自己在执法中遭到被害人夫妇辱骂和攻击,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减轻处罚,此外,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认定我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我没有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我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客观上我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我只是推了邓正加一下,目的也是为了制止他。” 其他两名城管工作人员骆威平、夏际玉也表示一审中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袁城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我一直是被动防卫,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被害人倒地时我并不在现场”。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被害人邓正加及其妻子黄细细的阻拦和谩骂,当被害人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时,四上诉人遂夺抢秤杆,并对被害人殴打,四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随着二审终审裁决,法院给出了最终答案:构成故意伤害罪。 ——瓜农死亡系“诱发”非秤砣致死 此前,邓正加死因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一些传闻认为他是被秤砣砸死的。那么邓正加究竟是怎么死的? 永兴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脑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死亡,四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导致畸形脑血管破裂的诱因”。15日,二审法院的裁定对一审判决进行了认定,认为“四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 新华社记者在二审庭审现场看到,为了调查邓正加死因,法庭提取了现场秤砣、秤杆等物证,并有目击证人、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法医学鉴定专家、郴州市公安局鉴定人、动员投案的临武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接受投案的临武县公安局民警等人出庭作证。 ——城管人员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一审认定,案发后,廖卫昌等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在量刑中予以减轻处罚。二审裁定中,对廖卫昌等四城管人员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二审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廖卫昌、袁城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四上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记者 丁文杰、陈文广) |
关键词:二审;故意伤害罪;自首;被害人;瓜农;廖卫昌;维持原判;城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