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捡乘客手机不还 失主起诉被判赔损失
不小心将苹果iPhone5S落在出租车上的沈先生通过绑定软件发现,遗失手机使用者正是捡到手机却拒不归还的出租车司机王某,遂起诉索赔。 顺义法院首次将智能手机的应用软件作为证据,判处捡到手机却不物归原主的王某赔偿沈先生相关损失5000元。 沈先生说,2013年6月的一天,他不慎将手机遗失在王某的出租车上。发现后,他马上给王某打电话,但王某却说手机被刚下车的乘客捡走。 2013年7月,沈先生通过与自己手机绑定的苹果电脑icloud软件获取丢失手机通讯录时,发现手机内添加了许多陌生人的电话,号码的标注分别是“妈、妹、公司”等称呼。他给手机上存储的“公司”打电话证实,正在使用他手机的正是被告王某。可他给王某打电话要求归还手机时被拒绝。沈先生随即起诉王某并向其索赔。 法院判决 对此,王某辩称没有看到原告把手机遗失在车上,自己也没有捡到手机。 顺义法院审理查明,沈先生手机丢失后,通过登录其手机账户,获取了手机上的通讯录,该通讯录上的电话确实有被告王某的个人通讯信息记录。 法院认为,动产的所有权人遗失其财物后,可以向拾得人主张返还遗失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沈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丢失的手机被王某捡得并占有。王某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该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沈先生手机款5000元。(记者 王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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