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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卡从未离身6万元被盗刷 银行拒绝赔偿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17 11:06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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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在身上,钱却被取走了,卡的主人麻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16日)上午,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麻先生起诉建设银行长安支行及其所属长安区杜陵东路储蓄所储蓄合同纠纷一案。

  去年8月28日晚11时45分,市民麻先生收到短信,他的银行卡在ATM机上转出40200元,并产生手续费50元。麻先生立即意识到卡可能被盗刷,他马上拨打建行客服电话95533进行电话挂失。在挂失过程中,这张卡又被分7次共取现2万元,并产生手续费200元。

  电话挂失后,麻先生带着银行卡到公安雁塔分局长延堡派出所报案。在警方的提示下,麻先生次日到开户行打印清单后,到开户行所在地公安航天分局秦宇派出所报警。民警表示,这可能是一起恶意克隆他人银行卡进行犯罪的案件。

  “当天我只在晚上10时许通过手机银行给妻子转了3000元,除此之外再没有进行其他操作。次日在储蓄所调取清单时,银行工作人员说钱是在安徽合肥的一台取款机上操作的。”麻先生说。

  储户银行未能保护储户资金安全

  麻先生认为,自己的银行卡从未离身,卡里的钱被取走,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后,麻先生多次联系建行长安支行及其所属储蓄所,要求赔偿损失,但对方一直没解决。今年3月底,麻先生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麻先生的委托律师赵炎提出,麻先生在银行开户办卡并存款,双方即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对储户资金安全负责。在麻先生卡未离身、密码从未泄露的情况下,发生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盗取,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麻先生损失60450元及截止到2014年3月1日的利息906.75元,同时请求法院判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证据显示,事发当晚,卡上的钱在安徽合肥被转账后,麻先生在西安报警,这应是盗刷案件,银行没有尽到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麻先生卡未离身,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应是伪造的卡,银行的ATM机识别不了伪造的银行卡,应该为此事负责。”

  银行卡是否被伪造需生效法律文书认定

  银行方面认为,用户办理业务时必须输入正确密码才能完成交易,银行卡密码由储户自己设置、保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并不掌握。根据电子签名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即当存单或银行卡与密码相符时,发卡银行应当给储户办理转账、取款业务。此案中,银行按合同约定依据银行卡的密码以合理的方式向储户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任何毁约行为。银行在用户办理转款、取款过程中并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过错和违规之处,不应该对原告的诉求承担责任。

  而且银行在接到原告电话后,及时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次日也积极配合储户打印清单,银行方面已履行了对储户应尽的安全义务。同时,银行方面认为,麻先生作为合同储蓄的一方,同样负有保管好存单或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麻先生从2006年9月开户到2013年8月1日前,没有使用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转、取款业务,但在2013年8月20日至8月30日之间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达50多次。2013年8月28日晚10时麻先生曾经通过手机银行向一账户转款3000元,与之后6万多元转、取款业务时间上存在相连性,且麻先生无法证明其密码是否泄露,所以麻先生对其自身损失有过错,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银行方面提出麻先生的银行卡是否被伪造、冒转及取现,是否受到损失并没有公安机关及其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银行方面当庭申请调取事发后的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鉴于公安机关已就银行卡盗刷一事立案,法官宣布择期开庭审理。(记者 张成龙)

  >>延伸阅读

  同类案件是这样判的

  2011年,郑州市民张女士在郑州一家银行开户办卡。2012年9月的一天,张女士收到银行卡被分6次取走1万多元的信息,但银行卡当时在身上,她人也在郑州。事后张女士得知,钱是在北京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被取走的。张女士认为,银行有保管自己存款的义务,自己的损失银行应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银行不能证明张女士在密码泄露方面存在责任。2013年7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卡行支付张女士被盗取的存款1.49万元及利息。

  2005年,郑女士在某银行深圳西丽支行办理了一张个人理财账户,持有一张银行卡。2012年2月5日,郑女士在一酒楼就餐,用该卡在POS机上刷卡消费时,银行卡信息被盗取后被复制,被盗刷了10万余元。

  郑女士认为,银行的ATM机未能识别假卡,才导致了自己的损失,将银行告上法庭。深圳南山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方面全额赔偿。

  如何防范银行卡被复制

  1.在银行ATM机操作时,要注意机器的插卡处、出钞口以及柜员机顶部是否有可疑装置,如果有,不要输入密码,也不要继续操作,及时告知银行或公安机关。

  2.个人的银行卡以及密码不要轻易交由他人使用和保管,个人的密码也不能轻易告诉他人,一旦泄露应及时更改密码。

  3.在公共场所刷卡消费以及在银行取款输入密码时,一定要用手和遮挡物进行遮挡,同时也要留意身后有无其他人窥视。

  4.银行卡的密码设置不要过于简单,最好定期进行更改。

  5.持卡人最好开通银行短信提醒业务,每笔业务变更都会收到短信,一旦发现卡内资金异常变动,可立即请银行冻结账户。

关键词:银行卡,盗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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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宿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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