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买金币 实为纪念币
被告当庭出示国宝九龙金币 买来国宝九龙金币以为是法定货币,结果是纪念币,消费者起诉双倍索赔。 今天上午,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销售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维持一审判决的双倍赔偿。 2012年9月,张先生花19998元买了两套被告的九龙金币,对方称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但此后张先生咨询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得知金币并非国家法定货币。被告称,曾同意退货,原告有恶意诉讼嫌疑。 法院:被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国宝九龙金币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 张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证明被告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而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故判决被告退回货款19998元,并依法赔偿1999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 法官表示,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专家点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商家以法定货币和银行发行的广告来误导消费者购买,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法院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审案。 随着社会进步,消费者精神领域的需求成为高层次的生活必需品,法院首度将收藏品作为生活需求品的一部分,从而做出商家欺诈,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的判决,是与时俱进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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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币|消费者|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