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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质监局发布2012年十大典型案例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13 08:1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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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据CFP

  诚信食品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使用工业草酸加工榛子、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就在商场中使用……昨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2年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沈阳晚报记者了解到,2012年,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优化环境,服务民生”为主题,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将案件查处的重点放在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食品等安全类产品方面。

  案例1

  肉制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2年4月1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将9个品种的肉制品,生产日期分别标注为2012年4月2日、4月3日、4月4日、4月5日,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属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针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

  汇宝矿泉水致病微生物超标案

  2012年5月24日,在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沈阳仙子湖汇宝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汇宝矿泉水,被检出致病性微生物(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沈阳市新民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

  “昌鑫”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2年10月28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沈阳昌鑫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使用中频感应电炉熔炼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产品。对于该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4

  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案

  2012年6月28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棋盘山分局对沈阳棋盘山开发区旺宸食品馅料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该厂用已过保质期的食品馅料,进行重新生产加工。对于该厂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棋盘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5

  “馨雅”未经许可生产奶制品案

  根据举报,2012年3月27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沈阳市皇姑区馨雅食品经销店进行检查。该经销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奶制品。针对该经销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超范围经营问题通报工商部门。

  案例6

  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械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2年5月8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洪分局依法对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马三街道后辛台村的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在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2台额定起重量为100吨的门式起重机属于未经许可自行安装。对于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洪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7

  电梯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2年5月4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陵(浑南新区)分局对位于东陵(浑南新区)的某商场使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该商场正在使用的40部由江苏奥新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的电梯均未经过监督检验。对于江苏奥新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陵(浑南新区)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8

  销售未经认证的东风货车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2年7月2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东分局对沈阳顺天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赵家沟车场的销售部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销售的由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东风福瑞卡S3300、M3300货车及东风多利卡S2800、M3300、L3300货车,共计五款货车属于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对于该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东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9

  使用工业草酸加工榛子案

  根据市公安局打假办部署及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012年1月8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平分局会同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依法对沈阳市荣运广味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加工榛子现场发现工业用草酸。经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对其加工的榛子进行抽样检测及进一步查实,确认该厂使用工业草酸加工榛子。对于该厂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平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0

  加油机零售量结算值

  与实际值不符案

  2012年2月16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沈阳北李官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沈阳计量测试院对该加油站使用的枪号为9的燃油加油机检定,其示值与实测值不符,基本误差为2.07%,超出国家法定允许误差±0.30%规定。对于该公司加油机成品油零售量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的行为,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沈阳晚报记者吴强

关键词:沈阳,市质监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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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张社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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