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因受贿获刑一年半
利用职务之便,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原副局长隰某在对一家公司经营的电玩城进行检查时给予关照,三次非法收受公司经营人倪某(已判刑)13万元。11月13日,北京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隰某有期徒刑1年半。 今年54岁的隰某是本市人,案发前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原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9月29日,隰某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隰某在担任丰台分局副局长期间,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明知北京峡谷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倪某请托,让其在对该公司的检查方面给予关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纪检部门发现隰某收受下属民警财物的线索后,于2014年7月21日电话通知隰某接受调查,隰某于2014年7月24日如实供述了其收受倪某财物的事实。案发后,隰某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现已扣押在案。 一审法院认为,隰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隰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隰某有期徒刑5年,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予以没收。 隰某认为其并没有为倪某谋利,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隰某辩护律师认为,认定隰某为他人谋利的证据不足;隰某犯罪情节较轻,恰逢刑法修正案公布施行,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隰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隰某所提出的没有为倪某谋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的隰某为他人谋利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隰某在明知倪某有具体请托事项,希望对倪某经营的电玩城放松监管的情况下,收受倪某给予的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隰某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隰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为二审期间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导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二中院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隰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案扣押的隰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予以没收。此外,今年8月,法院以倪某经营的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3万元,倪某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
关键词:受贿罪,逮捕,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