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律师事务所主任4年行贿405万元被判刑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某在四年时间内陆续向与其合作的民航东北管理局一干部行贿405万元。记者21日从丹东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这起行贿案刚刚结案,李某构成行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4年间,民航东北管理局投资建设裕宁大厦,委派本单位干部吴某(已被判刑)担任建设总指挥部财务处长、副总指挥。期间,任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李某与吴某作为沈阳裕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诉讼。后因裕宁大厦产权变更,民航东北管理局与沈阳裕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物资设备公司间就返还建设投资款形成另一债权债务关系,吴某还代表民航东北管理局负责向沈阳裕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物资设备公司追索债权。 2004年10月至2005年初,由李某起草,沈阳裕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物资设备公司与民航东北管理局签订债权债务打包转让协议,后李某又与民航东北管理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期间至2010年,在签订和履行这一协议中,吴某明知李某起草的协议书所列债务额不实、李某有一系列的违规操作行为,仍予以掩饰、隐瞒,并为其谋取利益。 李某投桃报李,自2006年至2010年,先后五次向吴某行贿共计4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行贿罪。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
关键词:李某,民航,判刑,裕宁,律师事务所 |
责任编辑:李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