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不作为公民可向检察机关举报
法制网北京7月21日讯 记者 郄建荣 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规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发布。办法提出,对于政府部门以及环保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办法明确规定,环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除了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可以参加外,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对于听证会,办法明确的原则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办法说,环保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办法说,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新环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做了规范,为配合新环保法,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就办法的发布,环保部宣教司主要负责人今日向媒体表示,新环保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专章规定。他说,作为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细则,希望通过办法的实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更加健康地发展。 这位负责人说,圆明园听证会的成功召开以来,环保部在推动公众参与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和尝试,先后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但也随之出现盲目参与、过激参与等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办法的出台,可以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 这位负责人称,办法将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公益,生态行为,检察机关,环保法,公民,12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