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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与继母争房产 私自涂改父亲遗嘱

来源: 郑州晚报 作者: 2015-04-17 02: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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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老伯2003年2.7万元买的一套房,在他去世后市值已经涨到了42万元,为了这套房子,他的亲生女儿吕欣(化名)先是涂改了老父亲的遗嘱,后又将老父亲吕老伯的妻子王女士告上法庭。

老伴去世,继女要把她赶出门

王女士膝下无子女,12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吕老伯,当时其女儿吕欣已满18周岁。

吕老伯是惠济区一商厦职工,住在单位的职工房里,后来以2.7万余元买下这套职工房。一年后,王女士和吕老伯登记结婚。

2003年,商厦进行房改,单位将职工房出售给吕老伯,并办理产权证,房子现市值42万余元。2013年吕老伯去世。

吕欣便拿着一份遗嘱找到王女士,声称遗嘱内容明确表示要把名下所有动产、不动产留给自己,要求王女士搬出现在所住的惠济区的房屋。

协商不成,吕欣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房产归属成焦点

经查,吕老伯名下房产为吕老伯与王女士婚后获得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关于房产的“现有房子属于结婚前的财产”等内容确有涂改添加痕迹,故认定无效。

吕老伯的房屋现价值42万余元,扣除吕老伯个人财产支付的2.7万元,房款为39万余元,王女士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享有19万余元的财产分割权,剩余19万余元为吕老伯的遗产。但鉴于王女士照顾吕老伯生活起居多年,且王女士身患多种疾病又无子女照顾,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支付吕欣房屋分割补偿21.7万元;吕老伯名下的保险单金额、股票资金、死亡结算金由王女士和吕欣各分得一半。

作为黄昏恋的中老年再婚,二人的财产与金钱的处理,是一个敏感而现实的问题。本案的主审法官张海燕建议,结婚时进行财产公证,对自己名下财产进行处理。生前立好遗嘱,处理名下财产,但要注意照顾无房一方的居住权。

关键词:房产,王女士,遗嘱,继母,女子,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办理产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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