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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所涉案件维持原判 称感觉遗憾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王进 2014-12-31 08: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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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宣判后,高尚表示他将继续申诉,还要控告干预此案的幕后操手

  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对再审判决感觉遗憾

  安徽退休检察官孟宪君“举报自己办错案”,让媒体一片哗然,本不起眼的“高尚挪用资金案”也因此受到公众关注。安徽高级法院经过再审,昨天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二审对高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继续追缴高尚犯罪所得710784元的判决;对高尚挪用资金未归还的人民币628700元予以追缴。

  面对这样的结果,举报此案办错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评价道,“维持”还是错,“改判”是部分纠错。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邬明安则称,判决还是一笔糊涂账。高尚直言,这还是枉法裁判。

  再审“错案”法院维持原判

  昨日上午10点,法官宣布开庭后,高尚被两名法警带上法庭,坐在被告人席位上。随后法官用了近一个小时时间宣读判决书。上午11点35分,长达34页的判决书被发布在了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官网上。

  法院判决一个多小时后,以“安徽省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追踪:案件维持原判”为题的消息出现在网上。

  安徽高院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共四项:两个维持,一个撤销和一个改判。

  一是维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淮北市相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二是维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二审对高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三是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继续追缴高尚犯罪所得710784元的判决;四是对高尚挪用资金未归还的人民币628700元予以追缴。

  安徽高院认为,高尚作为淮北市市容局职工,利用负责基建工作,具体办理集资购房事宜并持有李安详私章的便利条件,未经签批同意,将市容局职工的集资款360万元从单位集资专用账户转出后,将其中的628700元挪出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鉴于高尚如实供述本案相关事实,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原判对被告人高尚犯罪所得予以追缴的710784元数额不当,应予以改判。

  坐在旁听席上的孟宪君一脸严肃,一字不落地听完了法官的宣判。孟宪君头天晚上凌晨2点多才入睡,一直跟人聊第二天开庭的事,他没想到会是宣判。

  高尚也说他没想到会是宣判。为此,得到开庭消息时他还曾问过法官。

  孟宪君对再审判决表示遗憾

  走出安徽高院诉讼大厅,孟宪君独自一人拾级而下,站在栅栏门边点了一棵烟,一脸严肃。

  孟宪君对安徽高院再审判决的感受就是两个字:“遗憾。”他直言不讳地说:“胡判一气。”有意思地是,孟宪君同时认为,安徽高院的再审判决有进步,纠了一部分错,但是纠错不彻底。他觉得高尚案也没有“白申诉”,澄清了一些事实,还是有成果的。

  孟宪君所说的成果是,高尚挪用资金的数额被降下来了。原来淮北市中级法院对高尚一案的判决中,认定高尚挪用资金为360万。安徽高院再审判决把数额降成了62万余元。

  孟宪君说,当初他自我举报“高尚挪用资金案”办了错案时就说过,淮北市中级法院二审时,认定高尚挪用资金360万是错的。当年他作为主办检察官,在起诉和抗诉时,指控的数额是86万。法院判决超出检察院的指控数额是违法的。

  当初专家在论证“高尚挪用资金案”时也认为,二审法院“明显地违反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则”。

  高尚的辩护人邬明安律师对孟宪君的这一评价也表示认可。不过他认为,再审判决还是一笔糊涂账。

  邬明安说,360万不算了,比原来稍有进步,但还是一笔糊涂账呀!再审判决把高尚挪用资金的数额又改了,现在又认定了个62万余元。

  邬明安认为,作为罪状的数额到现在都没有认定清楚,一审、二审到再审,一再变化,这是什么问题呀?这说明事实里面有很多还是不清楚。到底从哪里算挪用,也没说。

  的确,在高尚挪用资金案的三次判决中,检方指控的是86万元,一审法院未认定为挪用。二审法院超出检方指控认定高尚挪用360万元。再审法院又降成了62万余元。

  预料中的最坏的一种结果

  安徽高院再审判决的结果在孟宪君预料之中,也是他预料的结果中最坏的一种。

  孟宪君认为再审判决维持原判还是错的。他说,维持二审判决就不公正。孟宪君从三个方面说明他的理由。

  高尚挪用资金案的一个难点也是关键的问题,即确认高尚是不是淮北市容局基建办的负责人。孟宪君认为高尚的身份并不确定,基建办这个机构在法律层面也不能确认。现在认为有这个基建办,他问,证据在哪儿呢?

  作为高尚一案的第一责任人,孟宪君说,基建办这个机构有没有成立?在案卷里反映不出来。没有很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成立了市容局的基建办。

  孟宪君在案件审查时没有发现什么书面证据,只是口头说,这是不充分的。市容局成立一个机构,应该有确实的书面的书证,或者会议记录。

  孟宪君认为再审判决的另一个问题出在证据的选择上。有用的证据就采用,没用的证据就不采用。他认为这就是取舍证据主观随意、不客观。这就是错。

  孟宪君提到,再审判决中360万都没认定是挪用行为,62万余元又怎么能认定是挪用呢?他认为这也不合适。

  孟宪君特别提到,高尚一案,前前后都有协议,也就是说高尚拿到的钱都是得到市容局认可的。把这些证据联系起来看,怎么能说高尚是挪用资金呢?他说,如果割断了事实,只拿出一部分证据来认定有罪,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法律讲完整性,不能有利于判有罪的就用,不利的就不用。

  安徽高院再审判决没有认定高尚私刻公章,只是说高尚持有时任市容局副局长李安详的私章。孟宪君问道,说高尚拿了私章,拿了私章能取出钱吗?私章并没有取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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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察官,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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