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婚买房登继子名下 离婚后起诉否认赠与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赵先生和刘女士再婚后,将夫妻共同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刘女士之子名下。离婚后,他称房屋并非赠与给继子,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赵先生诉称,他和刘女士于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刘女士在与他结婚前有一子小孙。2011年,刘女士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顺义区房屋一套。为支付购房款,他和刘女士共同借款40万元,并共同向银行贷款80万元。该房屋登记于小孙名下。2012年,法院判决他和刘女士离婚。他起诉要求确认小孙名下的房屋是他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从未同意将房屋赠与小孙。 刘女士及小孙辩称,涉案房屋应为赵先生和刘女士对小孙的赠与。为购买涉诉房屋所办的贷款以及向亲戚朋友的借款,赵先生均有参与。售房人和小孙办理过户手续时,赵先生也在场并对赠与行为予以认可。他们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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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