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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觉自杀未果摔死女儿 “毒爸”被判无期

来源: 海南特区报 作者: 2014-11-26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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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31日(大年初一)上午,海口龙塘镇三桥村委会玉场村男子王敬命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从邻居家三楼跳楼自杀未果后被家人拉回家,摔死仅5个月大的亲生女儿,接着又咬伤、砍伤、抢劫多名群众。24日,海口中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王敬命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男子吸毒后产生幻觉

自杀未果竟摔死女儿

王敬命今年36岁,曾因贩卖毒品罪入狱一年四个月,直至2011年7月13日才刑满释放。

今年1月31日11时许,王敬命因吸毒后大脑产生幻觉,他从邻居家的三楼跳下,企图自杀未果。随后便在楼底下捡拾杂物吃,被闻讯赶来的其母亲李某兰、妻子邱某霞拉回家。王敬命回到家后,认为5月大的女儿对自己不利,突然将女儿从床上抱起来摔在地上。随后,王敬命逃离现场。其女儿因头部撞击钝物致颅脑损伤身亡。

王敬命摔死女儿后,窜至尹某的宿舍里,将尹某咬伤。随后,王敬命又窜至徐某星的宿舍里,对徐某星进行殴打,砸坏徐某星的电脑、电视等物品,并抢走徐某星现金300元和两部手机、一辆电动车、一把关公刀。王敬命对徐某星实施抢劫后,手持关公刀来到公路上又陆续对符某钟、薛某连夫妇及王某杰进行抢劫。因薛某连不从,王敬命持刀将薛某连砍伤。王敬命抢得摩托车、电动车、手机、戒指、现金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143元。当日中午,王敬命被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敬命在作案时患有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检察机关指控其犯3宗罪

检察机关指控称,王敬命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中入户抢劫一次,总价值人民币14143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庭审时,王敬命的辩护人提出,王敬命因长期吸毒导致大脑常产生幻觉,认为女儿是个假人才摔的,其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王敬命的辩护人还提出,王敬命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法庭经查证,王敬命因长期吸毒,经常产生幻觉,案发当日,其情绪低落,企图自杀未果,被闻讯赶来的母亲及妻子拉回家后,其认为女儿对其不利,将她从床上抱起摔在地上,致其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王敬命明知女儿才5个月大,生命非常脆弱,仍然不计后果将女儿摔在地上,造成女儿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数罪并罚,男子被判无期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王敬命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其明知毒品的危害,且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仍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毒品,以致出现精神障碍导致案发,其主观上有罪过,且其并没有精神疾病史,对其主动吸食毒品所致的精神障碍不宜作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王敬命在案发前两日主动吸食冰毒,以致产生幻觉,认为其女儿对其不利将女儿摔在地上致死,其应对主动吸食毒品后实施的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因此,王敬命在本案中不属于法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具有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前日,海口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敬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敬命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抢劫罪判处王敬命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王敬命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敬命表示对该判决没有异议,不上诉。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胡坤坤

关键词:王敬命,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无期,致人死亡,法定从轻,量刑情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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