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控烟立法容易执法难
一个社会要文明进步,不能牵就陋习和不文明现象,立法具有提倡社会道德、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控烟对中国人来说,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了。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在此后的8年里,我国政府在全社会推动控烟的努力从没有停止过,这些努力除了科普宣传外,也不乏立法方面的工作。 2011年3月,原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次提出在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但是这一规定执行的情况并不好,很多公共场所,特别是像饭店、酒吧、夜总会等一些营业性场所由于缺乏监管,可以说执行情况很糟糕。这次卫计委起草的送审稿,不但提出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更提出了室外公共场所控烟,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室外的公共场所吸烟,也必须在指定地点,否则依然是违法行为。如此严格的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吗?这确实得打一个问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什么执行情况不好?原因很简单,就是没人管。经营者出于商业利益不会把吸烟的客人往外赶,卫生部门虽然是立法者,但没有执法权管不了,而有执法权的部门又没有动力管。 这次的立法者是国务院,但却依然面临着一个谁来执法的问题。我们看到送审稿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一把手”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也就是说,“一把手”是执行者。这一点倒不难做到,一般来讲,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没有哪个单位的“一把手”愿意因为吸烟这点小事,被人指斥为违法。 那么,现在剩下的一个难题就是室外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吸烟谁来执法?在室外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大多是普通民众,在当下我国民众普遍守法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很多人会认为我没杀人放火已经是守法了,吸烟这种小事,为什么要管我?在这种社会心态下,执法“温柔”了,吸烟者不当回事;执法“粗暴”了,又会引发冲突,谁愿意接这个“烫手的山芋”呢?恐怕就是室外公共场所的管理方也会觉得头痛,好好的谁愿意整天和人吵架呢。如果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室外公共场所控烟谈何容易。 既然如此,是否说明这样的立法就没意义呢?其实不能这么说,一个社会要文明进步,不能牵就陋习和不文明现象,立法具有提倡社会道德、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即使有些社会成员在这个问题上思想有些落后,一时转不过弯来,但法律的作用就是要告诉他,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进步的,什么是落后的,什么是文明的,什么是不文明的。面对这些问题,只有在主流价值观上达成了共识,我们才能期待更多的人守法,因为毕竟向善、向好是人类的内心驱动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在这个时候送审稿将室外公共场所控烟这样一个艰难的话题提了出来,似乎又成了一次对国民素质和国民守法能力的考验。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从“中国式闯红灯”到由于航空纠纷引发的“过度维权”,似乎每一次国民在守法问题上的表现都不尽如人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每一次问题的出现,又会让更多的人从集体无意识中走出来,进行必要的反思。这又未尝不是守法能力提升的必经阶段。 不可否认,送审稿在室外公共场所控烟问题上对国民的守法能力提出了一个很高的要求,但还是希望通过明确执法主体以及国民不断觉醒的守法意识,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全民守法问题上实现一次大的突破。张春霞 |
关键词:控烟,一把手,执法主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烟草控制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