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单独已生夫妇起诉计生部门败诉
法制网讯 记者余瀛波 全国首例单独已生夫妇被征抚养费起诉计生部门案,近日在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记者获悉,11月21日,原告夫妇已收到玉环县法院的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两原告多生一胎的行为应适用2007年浙江省计生条例,因此控告人口计生局以旧法作出征收决定违法的理由,不予采纳。 玉环县法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社会抚养费是行政征收,并非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此,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吴有水认为,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征收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原告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后,即原来据以认定原告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不存在了。“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被废止的法律、法规不得再援引适用。”吴有水说。 吴有水还表示,这是全国单独已生被征社会抚养费案的全国首例判决,玉环法院以已废止的2007浙江省条例来判定被征社会抚养费的原告生育行为违法,实属荒谬。当事人已委托其进行上诉事宜。 据了解,本案原告章榮真、李善霞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孩于2005年出生,于2012年7月诞生第二孩。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单独二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014年5月16日,国家卫计委出台《[2014]419号国卫办指导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下发各省,函中对各省单独已生二孩的生育合法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或地方条例修订公布之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立足于批评教育,原则上不作实质性处理。”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金华市台州市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对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玉计生征字(2014)第1-042号),征收其社会抚养费13万元。 章、李夫妇对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认同,随即向玉环县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人口计生局征收决定书违法并撤回请求。 |
关键词:人口计生,起诉,原告,[2014]419号国卫办指导函,浙江省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