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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向平安信托讨要交易细节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4-11-24 07: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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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所谓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一种现代理财方式,今年以来,随着频繁爆出的信托兑付危机事件,让这一自2008年以来异军突起的金融行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接到投资人反映,称其在2008年购买的两款信托产品,明年初即将期满。但到目前为止,两家信托公司对交易细节的披露,仍含糊其辞。

就此,记者对两家信托公司发生的知情权争议进行了调查。一家是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另一家是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调查发现,目前信托公司对信息披露标准尺度不一,内容简单,透明度明显不足。

2015年5月,程虹(化名)投资的平安财富辉煌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将到期。目前回本的资金尚不到当初认购资金的60%,这让她倍感焦虑:“为什么亏?亏在了哪儿?”

“赔赚无所谓,但至少要让投资者心里有本明白账。”她说,亏本,可以接受,因为受托人没有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程虹质疑的,是受托人信息披露的不透明。

投资者难见交易细节信息

程虹告诉记者,2008年5月,她购买了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的上述信托产品。在过去6年多时间内,平安信托对交易信息公布得非常模糊。“目前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的项目,除了知道企业名称外,具体的交易细节,包括时间、地点、价格等都不知情。”

“在投资的几年当中,我依照信托法及合同约定,多次要求平安信托提供相关交易的具体时间、价格、交易方、交易凭证以及资金流向,但平安信托对我的要求,要么不予理睬,要么顾左右而言他。”程虹说。

在程虹出示的这份合同中,记者看到,“委托人的权利”一项载明: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另外,在“受托人的义务”一项也规定: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这些约定没有得到切实履行,”程虹介绍,平安信托在6年多时间内,没有召集过一次投资者见面会,也未向投资者发布过年报。有的只是内容十分简单的季报。此外,她原本投资于平安信托的资金,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到了“平安创新资本”和“平安置业”。

信托公司推说涉及商业秘密

就程虹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平安信托的“销售窗口”——平安信托财富管理中心。该中心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现在不是不可以提供,而是项目结束之前,不可能比较深入地披露,因为有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所以这就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记者随后又就程虹反映的问题采访平安信托深圳总部。平安信托书面回复称:“信托合同对于投向已明确表述:受托人凭借其在金融领域的品牌和信托、证券业以及投资方面的领先优势,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公司股权、可转股债权、股权受益权等,通过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

对于这一回复,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分析认为,如此泛泛的约定,根本不是委托人需要的有用信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没有尽到相应职责,提出要求想了解信托公司是如何经营管理的、投资方向时,信托公司有义务告知。“不能以项目尚未退出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张远忠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认为,按照信托法等相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在投资者提出要求时,信托公司有义务把所有涉及交易细节的凭证、票据提供给投资者查询。

“投资者有权行使知情权,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予以配合,否则可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可以责令信托公司提交需要查询的相关文件。”刘俊海说。

季报披露大而化之难见细节

发布季报,是平安信托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主要形式。

平安信托财富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讲:“所有交易信息100%都是透明的。我们把可以披露的信息,每年都会通过季报通报给客户,平安信托方面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平安信托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也强调了这一点:“我们采取了每季度按时发布季报的方式和受益人进行沟通,及时反馈了产品投资情况。”

那么,平安信托的季报披露了哪些信息呢?在程虹出示的该款产品2014年第三季度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上,记者在不满8页的A4纸上看到只有四大项:信托计划简介、本信托计划投资情况概览、组合投资回顾以及本期重大事项回顾。其中,前三项均为相对笼统的数字和表述,第四项更是只有一句话:“本期,信托经理、资金运用均未发生重大变更。”

记者反复查阅,对于程虹提到的交易细节,在这份季报上确实未有体现。

张远忠律师指出,委托人想了解的信息是交易时间和价格、交易凭证、交易的资金流向等这些交易细节,但平安信托的季报,显然是不愿披露得那么充分。

会不会涉及商业秘密呢?张远忠分析说:“按道理说,信托财产的管理,对投资者来讲,应该不存在什么秘密,因为你是我委托的人,你干嘛要跟我保密呢?但是现实中,信托公司经常以保密原则为由,拒绝投资人的查询。这些问题都是当前信托行业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争议也比较大。”

一家信托公司多个投资平台

对程虹反映的“近7年间未召集过一次投资者见面会”的情况,平安信托回复称,“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只有在出现改变信托财产运作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报酬标准等事项,信托计划文件又未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才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而在产品存续期间未发生上述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情况,且由于该产品受益人众多,我们采取了每季度按时发布季报的方式和受益人进行沟通,及时反馈了产品投资情况。”

程虹反映,其原本投资于平安信托的投资款,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到“平安创新资本”和“平安置业”。这算不算更换受托人呢?

对此,平安信托在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表示:“信托合同对于投向已明确表述,我们已通过电话对其问题进行了解答。”

对此,程虹告诉记者,今年8月,平安信托一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向其解释称:公司有统一安排,物业的投资都由平安置业的投资平台出去;所有PE项目都由平安创新资本投出去。

刘俊海分析指出,现实中,很多信托公司都会找一些关联公司,虽然都是以同样的母公司字样开头,但为什么是关联公司而不是一家公司呢?答案就是,肯定是不同法人。

“如果一旦不同法人、不同企业间出现利益冲突,那信托公司究竟是维护谁的利益?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还是维护关联公司的利益?”刘俊海强调,在这些利益冲突面前,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履行对投资人的报告义务。“如果这个义务缺失,它就可以上下其手肆意损害投资人的权益了。”

关键词:平安信托,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信托产品,投资者见面会,交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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