洒水车碾飞石头伤人 受害者被判自行承担医疗费
洒水车碾飞石头 伤者拒付医疗费 法院:伤者应支付医疗费但可另行起诉环卫所 一辆洒水车在作业时碾飞一石头砸伤路人,伤者的医疗费谁来给? 2011年12月3日上午11时许,大渡口区环卫所驾驶员秦某驾驶一辆洒水车,沿大渡口区景观大道从保利可爱岛方向往重钢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渡口区景观大道阿特豪斯路段时,车轮压到道路上的石头,致使石头飞起打到行人侯女士和陈女士,造成两人受伤。大渡口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认定:“当事人秦某无责任,当事人侯女士无责任,当事人陈女士无责任”。 因该事故,侯女士于当日被送到九龙坡区中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过治疗,侯女士于2013年9月23日出院,住院664天,产生医疗费20万余元、一次性材料费688元,侯女士已预交医疗费近10万元,尚欠医疗费10万余元及一次性材料费688元没有支付。 今年年初,九龙坡区中医院将伤者侯女士告到了法院,向其索要10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法庭上,侯女士觉得自己被告有点冤。她称,自己受伤住院是被洒水车压到的石头飞起来打伤所致,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应该由大渡口区环卫所承担,并且之前预交的近10万元的医疗费也应由大渡口区环卫所支付,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九龙坡区中医院和侯女士系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侯女士理应履行义务向九龙坡区中医院缴纳医疗费,大渡口区环卫所不是本案医疗服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大渡口区环卫所不应在本案中承担给付医疗费的义务,所以对侯女士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由侯女士向九龙坡区中医院支付10万余元的医疗费。 承办法官称,对于伤者侯女士而言,受伤是因洒水车碾飞石头砸伤,侯女士可以另案起诉大渡口区环卫所。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交通意外仍要赔偿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作出行政、刑事、民事处罚或赔偿的主要依据,但这仅是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相关法规作出,与民事赔偿并不当然一致。 在本案中,秦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道路上面的石块本应尽早发现并进行回避,车轮碾飞石块造成侯女士受伤,虽然双方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秦某驾驶车辆碾压石块的行为与侯女士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而言,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孙远强律师称,侯女士受伤是因洒水车碾飞石头砸伤,侯女士可以另案起诉洒水车车辆所有人大渡口区环卫所进行索赔。 |
关键词:洒水车,被告,医疗服务合同,大渡口区,中医院,环卫所,可爱岛,住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