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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酒友开出车祸 车主担责20%赔9.9万

来源: 成都商报 作者: 2014-11-18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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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几个青年人一起喝酒,酒后其中一个酒友宿某开着借来的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撞到路边,宿某身亡。死者家属将摩托车车主和一起喝酒的朋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费用50余万元。

日前,彭州法院判决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借车的摩托车车主郑某担责20%,赔偿9.9万元;另一同行人池某担责10%,赔偿4.9万元。

事发当晚

喝了十几瓶啤酒

醉驾引车祸身亡

今年4月14日下午,郑某委托朋友宿某等人到成都一家配货市场提取其购买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宿某提货后便骑着该摩托车搭载路某回到彭州,将车停放在郑某住处后离开。

当晚,宿某饮酒后向郑某借用了这辆摩托车(宿某无摩托车驾驶证)。当晚11时许,宿某便骑摩托车载其女友池某到彭州市一家东北烧烤店吃烧烤,在店内遇到同事张某与余某等人聚餐,便加入其中。

期间,几人喝了十几瓶啤酒,张某和余某见宿某喝了不少酒,便劝阻其等会回家不要再驾驶摩托车,把车留在烧烤店,并将摩托车钥匙从宿某处拿走交给烧烤店人员,但烧烤店员工认为摩托车是贵重物品,不宜代为保管,于是将车钥匙交给池某,池某又将钥匙交还给了宿某。用餐完毕后已近深夜,余某作为聚会组织者结账后与张某等人先行离开。宿某独自一人骑着摩托车去兜风,行驶中与路边花台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因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

事后,警方认定,宿某属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超速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定

车主担责20%

钥匙保管人担责10%

7月7日,宿某的父母将借车人郑某,聚餐人员余某、张某、池某诉至彭州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8月22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宿某驾驶摩托车时所持驾驶证不符合准驾车型,并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超速行驶致损害发生,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郑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知道宿某饮酒且无摩托车驾驶证,却将未合法登记的摩托车借给其驾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余某作为聚会组织者,虽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实施了劝阻行为,且无证据证明余某和张某对宿某有强烈的劝酒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池某是宿某的同行人,明知宿某已属二次饮酒,却把保管的车钥匙交给宿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过错的原因力,认定死者宿某自担70%的责任,被告郑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池某承担1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以后借车

别忘问对方是否有驾照

承办法官指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自己的车辆时,要对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醉酒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可能因为未尽到该审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根据我国《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劝酒虽然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和社交礼节,但由于法律明文规定严禁酒后驾车,所以劝酒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积极有效劝阻饮酒人酒后驾车,否则劝酒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 王英占

关键词:宿某,借车,车钥匙,赔偿责任,车祸身亡,发生交通事故,过错,安全保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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