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争遗产对簿公堂 法院攻心维护亲情
在众多类型的调解案件中,继承案件往往是较为复杂的一种类型,与普通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一般财产纠纷案件不同,继承案件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和伦理属性,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是建立被继承人过世的前提上,当被继承人在世时,可能家庭和睦不分彼此,当被继承人过世后,为了争夺遗产而婆媳反目、兄弟相争、锱铢必较。这类家事案件矛盾焦点表面上集中在经济利益,调解工作往往注重在“讲价”上。对此,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调解中不断总结创新思路,以细分调解书、研究“攻心”战略等方法善解家庭继承纠纷案。 □方法一 先“安内”后“攘外” 复杂案件化繁为简 王先生是一名成功的商人,其过世以后,留下了房产、公司股权、合伙出资、股票、存款、车辆等众多遗产。为了继承遗产,王先生的配偶和继女将其亲生儿女告上了法庭,王先生的父母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家庭成员较多,如何确定继承人的资格是案件其中一个审理难点。同时,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合,且遗产的形式多样,析产困难且须征求相关企业合伙人的意见,则是另一个难点。 负责该案的福田法院法官胡绍峰介绍,为了圆满解决这个复杂的继承纠纷,法官的策略是先“安内”后“攘外”。为了消除被告对原告隐匿、转移财产的疑虑,法院展开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法庭调查,将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合伙出资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内的全部遗产固定下来并安排分配,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此后,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耐心解释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相关规定,让当事人对于遗产分配的比例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心理预期。最终,各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继承人资格及遗产范围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王先生的配偶继承部分房产和车辆等,亲生子女继承另一部分房产、公司股权、股票、存款等遗产。 对于调解结果,该院创新方式分别制作了三份民事调解书。第一份是关于原被告和第三人如何继承曹先生的遗产份额的民事调解书;第二份是原被告、第三人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就如何处分曹先生生前合伙出资的民事调解书;第三份是原被告、第三人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就如何处分曹先生生前公司股权的民事调解书。三份调解书各有侧重,清晰明了,将复杂的集成纠纷化繁为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各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多赢的效果。 □方法二 “攻心”为上 婆媳满意调解结果 2012年,李先生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遗产处理问题,原本很少来往的家婆将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家婆认为,儿媳伪造证据转移财产到孙女名下不厚道,要求继承遗产,儿媳则报复称李先生并非家婆亲生,新仇加旧恨,让双方势同水火。 参与该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王子牛表示,径直判决虽然能保证结果的合法合理,但往往难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在“合情”上有所欠缺。因此,走“攻心”路线,以化开心结为切入点方为上策。调解共分四步走,第一步是“倾听”,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消除当事人的戒心;第二步是“引导”,在解释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委婉转达对方诉求中的合理之处,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第三步是“解结”,着重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敦促双方自省,为和解做好心理铺垫;第四步是“磋商”,紧紧抓住双方共同的心理突破口——即对被继承人的感情入手,从为人子应尽孝、为人父应尽责的角度进行磋商,促使当事人替李先生承担起未完成的家庭责任。最终,家婆同意李先生名下的房产、存款、汽车、有价证券和贵重金属等由媳妇和孙女继承,媳妇和孙女则给予家婆遗产补偿款。通过艰苦的调解工作,不仅得出了当事人都较为满意的结果,也平复了各方当事人的心灵创伤。 为避免因遗产分割导致的亲属反目、相互仇恨等家庭悲剧,福田法院主审法官杨晓凤建议,公民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在出现意外事故或重病离世时,就赡养父母、照顾妻儿等事宜提前做好安排,万一发生不幸,这也是最能尊重被继承人遗愿的继承方式。遗嘱可以通过自书方式完成,也可以经公证机关公证,而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必须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记者/戴晓晓 通讯员/谢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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