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审合一 跨区域管辖
中新网重庆11月4日电 (刘洋 刘贤)4日,记者从重庆高院获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五个中院以及部分基层法院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跨区域管辖。重庆还将把关心环境资源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纳入名册,随机确定参与环境资源审判。 据了解,早在2011年,重庆高院就启动了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环境案件探索实践工作,在万州区人民法院和渝北区人民法院分别试点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两个环境保护审判庭设立至今,共受理各类环保案件上千件,探索建立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环境案件巡回审判工作机制、环保专家参与机制等。 为明确重庆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重庆高院于10月8日出台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组织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暂行规定》(以下《规定》)。据《规定》,重庆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重庆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之前,暂由民一庭、刑一庭、刑二庭、行政庭相对固定审判人员,分别审理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并负责相应调研、指导工作。 在各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之前,暂在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负责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相应调研、指导工作。 此外,在渝北、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五家基层法院审理由各自所在的中院辖区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并负责相应调研工作。 根据《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包括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三类,在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归口审理”、“三审合一”的综合审判。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含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还将环境监管失职罪纳入。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包括环境资源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 “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筹建工作将在今年12月上旬完成,确保12月20日能够开庭受理环境资源案件。”重庆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三级法院将按照“三审合一”的要求调配审判力量,审判庭、合议庭至少配备三名分别具有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经历的审判人员;庭长、审判长将优先选择资深且具有开拓精神的法官担任。此外,还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审判的措施,把关心环境资源审判、具有环保知识、善于协调化解矛盾的人民陪审员,纳入环境资源审判人民陪审员名册,随机确定其参与环境资源审判。 |
关键词:环境资源,环境监管失职罪,非诉案件,江津区,审判组织,规定,审判庭 |